Page 12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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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營運管理





                     至於適用範圍,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外,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明訂「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包括: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

                 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
                     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
                 三、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

                      地區。

                 6.3.2 土開建物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及處理原則

                     取得使用執照之土開建物,其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般如所附資料齊全者,應於 2 週內同意核備,經同意核備後再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免

                 稅証明,並到銀行辦理開戶。

                 6.3.3 土開建物公寓大廈管理及維護

                     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與服務(即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 公共事務服務:通知事項之公布、郵件及物品之代收與交付、失物招領、各項定期檢查
                     報告之製作公布、緊急事件之聯絡通知廣播、會議召開及準備、與外單位之連繫協調、
                     住戶請求協助事項……等。

                 二、 公共設施管理:公共設施設備的使用與保管、安全維護、建物外觀維護及管理、保管共
                     用部分鑰匙等。

                 三、 檢查修繕監督:建物及各項設備之檢查與修護時之監督、安全梯及避難通路之檢查、各
                     項公共設備維護檢修時會同視察、共用部分實施修繕工程時會同視察、清潔維護之檢
                     查等。

                 四、人員指揮與督導:管理中心人員、保全、清潔、維修人員之督導等。



                 第四節 案例說明


                     本局自 87 年 7 月間,接辦捷運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業務以來,迄今(至 109 年 12
                 月底)出租售者計 58 處(不含原即無本局管有產權之頂溪站捷四、大安森林公園站捷二及
                 設定地上權之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松江南京站捷九)、樓地板面積近 15 萬坪,扣除

                 已完售無本局管有產權之開發大樓外,目前尚有 45 處土地開發大樓辦理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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