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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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土地開發建物之租售


                 當土地開發建物完工交屋,若未採用統一經營管理模式,則北市府分回之公有不動產產

            權部分,由本局依相關作業規定及法令辦理其處分事宜。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經營管理作業,原係屬臺北捷運公司附屬事業部之業務,因考量

            事權統一、縮短作業流程,土地開發各項業務採一貫作業方式,旋於民國 87 年 7 月間,將
            本項業務移撥至本局,此後,自土地管理、都計變更、投資管理、工程開發、權益分配、營
            運及物業管理,均由本局統籌辦理。初期係僅以承接續辦捷運公司原負責之土開公有不動產

            租賃業務,惟為促進不動產之租售進度,避免閒置,陸續實施各項優惠政策、簡化作業或便
            民措施,茲分別略述如下:

            一、為鼓勵長期租用,避免空屋率,推行長租期租金優惠方案。
            二、持續引進民間專業技術,委託代管公司維護管理,提昇不動產出租售品質。
            三、增加行銷,持續委託民間不動產公司專業行銷廣告與代租售,以提昇出租售率。

            四、 加強 e 化作業,提高行政作業時效,109 年 4 月起房屋專網可線上瀏覽看屋及辦理租售
                 線上領、投、開標。
            五、 持續試辦包租代管模式,109 年已將蘆洲站 53 戶、大橋頭站 23 戶包租代管,另大橋頭

                 站考量市場需求性,採包租與單戶標租併案標租作業。
            六、簡化行政作業,加速作業流程。



            第三節 土地開發建物大樓管理


                 土地開發建物之價值與所座落的區段、規劃設計、建材及施工品質、使用分區等,有莫

            大的關聯性。而完工使用的管理、維護更是保持(或提高)不動產價值的唯一途徑。
                 土地開發建物的經營模式可分為兩類,一為統一經營另為非統一經營,統一經營是投資
            人於建物完工使用後仍繼續負責營運管理的責任,而非統一經營則由各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因此,統一經營之模式對土地開發建物管理維護,因事權統一,介面較少,權責單純,因而
            執行中困擾較少,而非統一經營,因所有權人較多,介面增加,管理維護的權責較難釐清,
            複雜性相對增高,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機制,建全的管理組織與有效的管理執行人員來完成。

            6.3.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適用範圍


                 土地開發建物的管理與維護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依據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公寓

            大廈之定義為:「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
            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因此只要建築物及其基地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有可能區分為數部分時,

            都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具體而言,「構造上」、「使用上」及「設計圖樣有明確界線」
            等 3 條件,只要符合其中 1 條件,即可稱該建築物為「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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