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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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水電界面銜接:捷運與開發大樓需互留火警綜合警報移報及對講機互通。

            五、環控界面設計

                 捷運車站已設置獨立之空調、通風、排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等,所有系統均設置於捷運
            設施內。故未來開發大樓環控系統須參考預留之機房、通風口等另行做完整設計。
                 ( 一 ) 空調/通風系統

                       1.  開發大樓共構部分設有停車場與機房用之空調機房與通風機房,並留設通風管
                         道及冷卻水管道。

                       2.  捷運設施設備使用之管道間不應和土開共用,須各自獨立分開配置,未來冷卻
                         水塔移設至土開基地屋頂時,其專用管道間之設計及相關工法應將設備運轉可
                         能產生之噪音或振動等納入防治設計。

                       3. 廠商施工使用之捷運設施設備規範,應不亞於捷運施工技術規範規定要求。
                       4.  永久捷運冷卻水塔設施空間設置於離捷運站主體鄰近之最高樓屋頂(須設置捷
                         運獨立管道間及專用樓梯間)冷卻水管使用之材質須採用熱浸鍍鋅鋼管。

                         (1)   噪音振動採廠商責任施工,倘計算需使用消音箱,其箱體材質須採用不銹
                             鋼,採全罩式設計。
                         (2)  永久捷運冷卻水塔設施空間位置應靠近主要道路側。

                         (3)   捷運獨立管道間應緊鄰永久捷運冷卻水塔設施空間位置,惟應避免與開發
                             大樓之居室空間相鄰。

                         (4)  有關上述設備維修所需之照明/插座設施請一併納入規設。
                         (5)   捷運冷卻水塔所需之基座大小(含截/排水設施(含漏水頭)等)由土開
                             廠商一併施作,捷運冷卻水塔噪音防制採廠商責任施工必須符合最新環保

                             法規規定要求。
                         (6)   為減少由於捷運系統日常及緊急運操作模式,影響住戶的生活品質及安全,

                             原則上住戶生活空間其開口與捷運釋壓井及排氣井開口周邊應有 3 公尺以
                             上距離,若土開建物有其實際設計需求,則建築師應採適宜之建築設計手
                             法(如採固定窗或增設隔牆(板)措施等方式)予以防治,並送經審查核

                             可後施作。
                 ( 二 ) 監控系統
                           基地規模較大之開發大樓(如本基地連城錦和站捷運開發區 3)使用之防災管

                      理中心可設於地下 1 層或地面層,並預留共構部分系統預埋管路與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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