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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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節 開發大樓與捷運預留連通與設計要求
3.4.1 基本設計中即規劃預留
3.4.1.1 連通地點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連通之位置係以車站公共區之未付費區為首選,地下車站以出入口
之緩衝平臺或出入口與穿堂層之銜接通道,高架車站則為大廳層未付費區為宜,則連通設施
單純考量防洪、防火、消防、門禁及動線導引等需求;若為大廳層公共區之付費區,雖仍可
連通,若申請人尚需再自費提供驗票閘門及自動售票機,則增加申請人之工程費用。車站月
臺層、軌道區、機房、逃生走道、通風管道及員工區等因屬管制區皆不可連通,機廠或行控
中心全區皆為管制區,當然不可能同意連通,而就開發者角度而言,因非供旅客出入,無人
潮等於無錢潮,並無申請連通案例。
另考量捷運車站結構安全,若申請連通時捷運車站已完工,則連通位置除前述條件外,
尚宜以設計時已預留之可敲除式牆版位置為原則,減少後來施工造成結構變更,致有影響結
構安全或滲漏水之虞。
3.4.1.2 連通時機
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投資人可依其開發計畫書建議
連通地點提出申請計畫,由本局聯合開發處依「土地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連通申請
作業流程」辦理土地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連通計畫書相關審查行政作業,會同臺北
捷運公司及本局相關單位審查其內容是否符合捷運設施安全維護及營運管理之需求。該文件
資料之內容須包含地主同意書、連通設施施工計畫(含申請連通建築物連通層至地面層之平
面、立面及剖面圖)、現場保固及維修、連通設施之管理維護計畫、防火避難逃生計畫、工
程預算表及其他作業配合事項,若由投資人自資提供與捷運連通處之捷運設施設備,需依本
局財產移交清冊格式製作捷運設施財產移交,並辦理財產移交本局事宜。[13]
當開發大樓興建完成,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
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辦理,施工中的路線向本局綜合規劃處提出連通申
請,營運中路線向臺北捷運公司提出申請。
倘於投資人興建開發大樓時設計時提出申請,並且設計與施工,則可整體考量開發大樓
預留配置,其設計審核與建照審查可一併完成,開發大樓已獲使用執照並成立管委會再由區
分所有權人申請連通,除因捷運車站已營運,需考量連通施工對車站營運之影響程度,如捷
運車站營運動線及服務設備配置調整等,開發大樓亦涉及室內裝修申請、使用執照變更,若
涉及開發大樓共有部分產權變更,尚需提報管委會徵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在作業上增
加不少困難性。綜上因素,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連通預留,宜於開發大樓基本設計即一併
設計考量建議設置連通地點,可避免未來對車站營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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