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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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界面內容
三、 地下層連通設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1 章「地下建築物」181 條規定設計,實際狀況將
依核准圖面為準。其緩衝區之設計規定摘述如下:
「地下通道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本章規定。但以緩衝
區間接連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 ) 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地下層間應以具有 1 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其內部裝修材料應為耐燃 1 級
材料,且設有通風管道時,其通風管道不得同時貫穿緩衝區與兩側建築物之防火
區劃。
( 二 ) 連接緩衝區兩側之連接出入口,總寬度均應在 3m 以上,6m 以下,且任一出入口
淨寬度不得小於 1.5m。連接出入口應設置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
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非連接出入口部分不得以防火門窗取代防火區劃牆。
( 三 ) 緩衝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之出入口防火門窗應為常時開放式,且應
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並應與所連接地下建築
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連動監控,使能於災害發生
時自動關閉。
( 四 ) 緩衝區之面積
2
A ≧ W1 +W2 2
2
A:緩衝區之面積(m ),專用直通樓梯面積不得計入。
W1: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部分之出入口總寬度(m)。
W2:緩衝區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部分之出入口總寬度(m)。
( 五 ) 緩衝區設置之專用直通樓梯寬度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緩衝區
連接出入口總寬度之 1/2,專用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
( 六 ) 緩衝區面積之 30% 以上應挑空至地面層。地面層挑空上方設有頂蓋者,其頂蓋距
地面之淨高應在 3m 以上,且其地面以上立面之透空部分應在立面周圍面積 1/3 以
上。但緩衝區設置水平挑空空間確有困難者,得設置符合本編第 102 條規定之進
風排煙設備,並適用兼用排煙室之相關規定。
3.4.3.2 結構、消防及其他界面考量
一、 結構:由於開發大樓與捷運車站採共構方式,因此開發大樓與捷運車站之結構體為一體,
連通須不致對結構有影響,而連通處牆面可預留為乾牆型式,拆除不致影響結構安全,
其餘共構之牆面應為 RC 牆,使保有 3 小時防火間隔。
二、 連通口兩側標示及廣告:若開發大樓為商場,因此對於連通出入口很希望能有明顯標示
及廣告,惟捷運公司基於營運權責多不予同意,因此需另洽大眾捷運公司協調確認。
三、 防火鐵捲門:連通處各自的防火捲門設置,依捷運規劃手冊,連通的捷運範圍側需設置
1 道 3 小時防火時效鐵捲門,開發大樓側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 1 道 1 小時防火鐵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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