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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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界面內容





                 3.4.2 有關連通之法令規範


                     相關連通所涉及之法令規範臚列於後:
                 一、連通申請法令

                     ( 一 )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 二 )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
                     ( 三 ) 土地開發投資申請人應依與市府核定之土地開發計畫書及開發建議書內容完成建

                           築設計圖說,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設
                           計圖說,將審查其施工、營運,及其與捷運系統之界面等是否對捷運設施之施工
                           及營運產生負面衝擊,與是否符合開發建議書之各項規定。前項與捷運系統之界

                           面應由投資申請人就土地開發之設計及施工,提出不妨礙捷運系統之施工及營運
                           之保護措施供主管機關審查 [13],審查方式依本局「土地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或

                           地下街連通申請作業流程」規定。
                 二、設計所涉及之建築、消防法令規範

                     ( 一 ) 內政部頒布「建築技術規則」:地下層連通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 11 章地下建築物之第 179 條至第 206 條相關條文規定,留設緩衝區及直通樓

                           梯,皆應劃設為開發大樓所有產權,不可劃設為捷運設施範圍。
                     ( 二 ) 消防設計法令須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三 ) 逃生指標應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設置。

                 三、施工法令規範及規定
                     ( 一 ) 連通施工時,應依捷運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規定,不得影響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

                           功能,應有完全阻隔之施工圍籬及臨時動線指標,且於捷運系統出入口處禁止發
                           生喧囂、持續之噪音、刺眼之光線、煙、毒異味、廢棄物、污物及商業廣告等。
                     ( 二 ) 開發大樓擬與捷運出入口連通,應保持開發大樓與捷運車站為各自獨立運作互不

                           影響,且不會對捷運系統營運產生衝擊。並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俟本局及捷運
                           公司審查通過,且符合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方可辦理。

                     ( 三 ) 開發大樓於地下樓層與車站連通,所有連通部分,須符合本局規劃手冊防洪及防
                           火之設計,連通之界面處,須設置水密門且相接之樓版、牆面、地板及管道間封
                           牆,均應達到足夠之抗壓強度(即足以抵抗本開發大樓發生完全淹水狀況之水壓

                           力),而捷運任何管線均不得與本開發大樓有任何之連通,以避免防洪系統之弱
                           點產生,危害站體之安全性。另與捷運空間任何界面之防火時效至少需達 3 小時

                           之安全需求。
                     ( 四 ) 連通處規劃為捷運設施,該材料及施作方式應依捷運土建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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