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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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六 ) 配合土建關連廠商及分包商可使用的軟體相容性、檔案格式、建置、移轉、資料
存取。
( 七 ) 整合工程變更設計資料納入建築資訊模型。
( 八 ) 提供快速瀏覽的 Navisworks、DWF、I-model 等格式。
七、BIM 模型
( 一 ) BIM 模型交付項目
1. 廠商應於收到土建 3D BIM(含建築、水環)數位模型後 180 日曆天內交付初
步 BIM 模型及報告;且廠商應於細部設計啟動後 180 日曆天內,將建置之 3D
BIM 數位模型提供工程司審閱,並依工程司審查意見修正 BIM 模型。
2. 廠商應根據實際協調情況及施工後現場實際狀況,適時進行模型修改及進版送
審,同時廠商依工程司審查意見修正 BIM 模型。
3. 所交付之 BIM 檔案格式,必須可以轉至 IFC 檔案格式。
4. 廠商應依工程司指定時程或至遲於實質完工前交付 BIM 模型定案版成果,並辦
理模型移交及最終建置報告。
( 二 ) BIM 模型建置注意事項
1. 廠商應提出 BIM 軟硬體設備清單及 BIM 建置計畫書以建立包括業主、分包商、
關連廠商、捷運公司等單位之協同作業制度,以利邀集各單位同步進行碰撞分
析,並依據實際協調情況進行模型變更作業及修正後 BIM 模型。
2. 廠商於 BIM 模型建置過程中如發現與契約規定或細部設計經工程司核定成果有
所不同或疑義部分,須主動告知工程司,並應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供確認,同
時儘速協調土建關連廠商及分包商處理解決。
3. 提供衝突碰撞分析、估算、數量計算及虛擬實境巡航檢核等。
4. 根據施工過程負責修正工程 BIM 模型,逐步整合成竣工資料,並應於竣工前提
交工程司使用。
5. 廠商應提供捷運公司後續之使用說明及未來應用之建議。
八、BIM 模型建置規格
( 一 ) 一般規定
1. 須使用符合國際交換標準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IFC)之3D BIM建模軟體。
2. 3D BIM 數位模型須能產製項目及數量。
3. 3D BIM 數位模型應依機電系統分類,並得依其組成構件再細分類別。
4. 3D BIM 數位模型均須依不同子系統給予顏色區分,並可進行漫遊。
5. 3D BIM 數位模型應可檢查相關設備、管線與結構體的衝突碰撞。
6. 3D BIM 應以物件真實尺寸、材料、種類分類及規格建模;管線配件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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