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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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 三 ) BIM 發展程度應適合產生傳統的施工圖、工作圖以利進行加工組裝,除提供衝突
碰撞分析、估算、數量計算及虛擬實境巡航檢核等,並能提供產製平面圖、立面
圖、剖面圖、詳細圖之輸出界面、各種 3D 視圖及其他相關圖說等。
( 四 ) 廠商之 3D BIM 數位模型建置成果須提供給土建關連廠商其定案版成果模型,連
同廠商之建置成果均將作為捷運公司營運階段使用,廠商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其著作財產權屬捷運局。
三、 廠商於開工後 180 日曆天內應提送 BIM 建置計畫書供工程司審核,於核可後廠商據以
執行。
四、BIM 建置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軟硬體規劃、協同作業及預訂時程等供工程司審核。
五、軟硬體規劃
( 一 ) 使用 BIM 相關軟體及模型/圖說/文件之資訊交換標準。
( 二 ) BIM 相關軟體如 Autodesk Revit Architecture、Structure、Mep 或 Graphisoft Archicad
系列或 Bentley Microstation 系列或 Tekla 系列或其他製造建模軟體建置。
( 三 ) 模型/圖說/文件之資訊交換標準,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模型資訊交換標準。
2. 採 符 合 ISO 16739 規 定( 智 慧 建 築 聯 盟 buildingSMART) 之 IFC(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BIM 軟體。
3. BIM 模型建置標準。
4. 以美國建築學會 AIA Document E202-2008 規定。
5. BIM 模型輸出 2D 圖檔。
6. BIM 軟體平台可直接產生符合 BIM 之 2D 圖檔。
7. BIM 作業檔案命名編碼。
8. 建立簡單、效率、完整、易辨識之 e 化檔案命名編碼系統、符合行政院檔案管
理局全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利用新科技,例如二維條碼,來輔助檔案管理。
六、協同作業
( 一 ) 完整執行架構(含人員組織、時程、作業模式、管理方式等)
( 二 ) 廠商須派任具 BIM 建置經驗之專門人員,協調土建關連廠商管理平台及說明模型
建置內容。
( 三 ) 提供與土建關連廠商及分包商協同作業的工作方式(如碰撞檢測),BIM 模型之
詳細程度應能達到衝突檢驗、施工製作圖出圖、在整個施工階段幫助各方發現問
題並提供建議解決方案,供各方討論確認方案後,回饋修正 BIM 模型。
( 四 ) 確認所有關鍵工項資訊納入模型建置中,及經過協同作業加以整合。
( 五 ) 會同工程司審視建築資訊模型內容及配合工程司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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