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P. 233
附錄一
( 十一 ) 預留機電系統設施設備空間及系統元件建置說明。
( 十二 ) 變更設計。
( 十三 ) 竣工模型之建置與維護需求。
五、軟硬體規劃
( 一 ) 提出預定使用之 BIM 相關軟體及模型/圖說/文件之資訊交換標準供工程司
審核。
( 二 ) BIM 相關軟體如 Autodesk Revit 系列或 Graphisoft Archicad 系列或 Bentley AECOsim
系列或 Tekla 系列或其他 BIM 建模軟體建置。
( 三 ) 模型/圖說/文件之資訊交換標準,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模型資訊交換標準。
2. 採符合 ISO 16739 規定(智慧建築聯盟 buildingSMART)之 IFC(Industry Foun-
dation Classes)BIM 軟體。
3. BIM 模型建置標準。
4. 以美國建築學會 AIA Document E202-2008 規定。
5. BIM 模型輸出 2D 圖檔。
6. BIM 軟體平台可直接產生符合 BIM 之 2D 圖檔。
7. BIM 作業檔案命名編碼。
六、協同作業及預定時程
( 一 ) 完整執行架構(含人員組織、各節點時程、作業模式、管理方式、BIM 協同作業
平台等)。
( 二 ) 廠商須派任具 BIM 建置經驗之專門人員,協調建築、結構、水電、環控、電梯電
扶梯廠商所派之協同人員,協同管理平台及說明模型建置內容。
( 三 ) 提供與系統關連廠商及其分包商協同作業的工作方式,如碰撞檢測、開孔檢討、
施工圖製作等,在整個施工階段幫助各方發現問題並提供建議解決方案,供各方
討論確認方案後,回饋修正 BIM 模型。
( 四 ) 確認所有關鍵工項資訊納入模型建置中,及經過協同作業加以整合。
( 五 ) 會同工程司審視建築資訊模型內容及配合工程司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分包商所使
用的軟體相容性、檔案格式、建置、移轉、資料存取。
( 六 ) 整合工程變更設計資料納入建築資訊模型。
( 七 ) 廠商應於開始 BIM 模型的創建和深化工作之前,提交契約圖說不一致處之疑義澄
清與工程司確認。土建標廠商需針對 CIP 會議中機電系統廠商提出之需求,進行
檢討評估,經工程司代表確認後,將相關意見落實納入 BIM 建置作業之職責確認
事宜。
( 八 ) 提供快速瀏覽的 Navisworks、DWF、I-model 等格式。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