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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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召開會議向局長簡報,最後確認發包策略。

            四、簽報市府核定。
            五、報府核定後函轉設計單位及工程處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2.2.1 發包策略擬定之原則


                 臺北捷運建設初期,由於本國廠商經驗不足,於擬定發包策略之初,為使策略能與國內
            現況配合,以符合發包原則之要求,先後舉辦「國內民營營造業者座談會」及「國內公營營
            造業者及工程顧問機構座談會」以廣徵各界意見,考量業者投標能量,並針對相關法令擬定

            以下策略原則:
            一、 亟力扶持國內民營業者並善用公營機構現有人力及設備資源等,以符整體國家利益,即

                 儘量選擇國內優良公民營廠商以公開招標為優先辦理方式。
            二、 引進國外營建施工及管理技術,藉以轉移至國內民營業者,提昇國內營建水準。即特殊
                 技術工程召開國內標時,國內廠商需與具有經驗之國外廠商以技術合作方式投標。召開

                 國際標時,國外廠商可與國內合格廠商依比例結合,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以提昇國內
                 廠商能量及技術。

            三、 擴大國內業者參與,集結整體營建力量,以達社會之公平性。為使工作能量不足之合格
                 營造廠商有參與投標之機會,規定可以共同投標。
            四、 慎選優良廠商,以維工程品質。本局捷運工程各標之發包方式採資格標、技術標及價格

                 標三段標,並組成評審小組辦理,注重對工程瞭解能力、進度與品質之控管,與施工計
                 畫之執行。

            2.2.2 初期路網各線之發包策略


                 依前所述初期路網發包策略之原則,有關各線基於施工環境及條件,與擴大國內業者參
            與,集結整體營建力量,以達社會之公平性考量,擬定下述不同之發包策略及分標模式。其
            中有關機電系統及軌道工程之發包策略,因本局高運量系統規劃之初,係由捷運總顧問完成

            路網規劃,且為使各路線得以互相支援,故固定機電系統及軌道設計參數,讓後續設計施工
            之土建、軌道、機電各標均有統一之標準,因而高運量系統之軌道與機電、土建間界面配合

            事項相若,故軌道標併土建標或機電標施作,其效能相當,初期路網主要係沿襲總顧問之規
            劃方式辦理,大多併入土建標;另中運量系統為無人駕駛系統有其專屬部分且獨特性,因軌
            道與機電界面複雜,故將軌道與機電併於同一標案內執行,可有效縮小軌道與機電系統界

            面,木柵線之軌道併機電施作。
            一、木柵線

                 在臺北捷運系統中,木柵線係單獨採中運量系統,因中運量系統之車輛與系統設備、軌
            道型式具有不可分離性,雖土建之細部設計併入機電系統標辦理發包,但是土建施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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