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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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爭議處理
導致罰款超過億元者,也頗為常見;實務上,廠商不服逾期罰款而提起訴訟或仲裁者,頗為
常見。除上述三種類型外,工程瑕疵也頗為常見,因業主多於計價階段即保留工程款,而驗
收後又收取保固保證金,因此於工程瑕疵發生後,廠商或自費修補或由業主修補而逕於保證
金中扣抵即可解決,爭議不易發生;唯一特殊案件為捷運木柵線完工後發生帽梁裂縫索賠案,
業主對數家廠商提起訴訟,必須起訴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瑕疵於驗收後才陸續出現,已無
保留款可作為修繕費用,業主押提保固金後仍不足填補修補支出,因此本案業主因工程瑕疵
提起訴訟可稱為特例。
10.1.4 契約工程師於爭議處理的角色及功能
契約工程師的工作以契約爭議處理為核心;爭議發生前,經由謹慎擬定契約條款,減少
爭議發生。於爭議發生後,協助選擇適當解決管道(例如和解、訴訟、仲裁或調解),研擬
答辯策略及向審判官說明案件細節,為雇主爭取最佳權益,均為契約工程師的表演舞臺。於
審理結束後,若對判決或判斷結果不服一方不能或不願付款,需進行後續上訴或撤銷仲裁判
斷程序;至於勝訴後若對方不願付款,則需研究進行強制執行。審理結果(法院為判決、仲
裁為判斷)所產生的原理原則,可作為修改契約內容(如一般條款)參考,以避免類似爭議
繼續發生,是為爭議後的善後工作。綜合言之,契約工程師的角色如下:
雇主的顧問:契約工程師具有充分的契約知識及專業,有關契約條文如何擬定或修改、
爭議發生後如何進行協議,若協議不成進入訴訟或仲裁時,適當答辯策略為何及爭議處理各
階段疑問如何解決,均需回答雇主的疑問;當然契約工程師並非精通各法律規定,遇有法律
疑難不能解決時,另外徵詢法律顧問亦頗常見;此時,契約工程師需為雇主挑選適當律師人
選。律師並非專職辦理雇主案件,難以期待律師對案件事實部分完全瞭解清楚,因此契約工
程師應就事實部分瞭解清楚,協助律師辦理案件;另律師的利益未必完全與雇主相同(例如
案件如決定上訴或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律師可增加收入,但無益的訴訟將使雇主增加程
序費支出,及延後給付的利息支出)。
答辯小組的靈魂人物:契約工程師具有工程及契約(法律)兩項專業,對於爭議案件本
身是否有理由及審理階段如何答辯最為有利,有深入瞭解,自然成為答辯小組的靈魂人物。
工程師與律師之間的橋樑:契約工程師具有工程及契約(法律)兩項專業,與工程師
及律師的溝通均無障礙,對律師辦理案件提出的證據文件需求,及文件應表達至何種程度,
可充分理解;此外,就文件製作格式及細節均可與工程師充分溝通,工作效率及精準度自
然較高。
因契約之爭議係為於契約執行過程中偶一突發之狀況,故本局各工程處於發生契約爭議
時,均指派對契約較為嫻熟或爭議處理較具經驗之工程司或高階主管擔任契約工程師,並配
合聘請專業之律師進行爭議之處理,以確保本局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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