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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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一節 基本概念



                 10.1.1 爭議之發生及基本概念

                     工程契約依其工作內容,可大致區分為設計契約、監造契約、施工契約及材料採購契約;

                 其中多數契約具有金額高,工程項目眾多及工期長等特性;製作招標文件者對潛在變更或不
                 可預見之地質或其他地下隱伏等因素,無法預先考慮;而雙方不可歸責之風險事件如天候影

                 響及第三人管線遷移遲延等亦可能衍生履約爭議;捷運工程除兼具以上特性外,尚有機電系
                 統界面整合及測試等問題,關連標互相影響發生延誤時有所聞,爭議增加自可預期。此外,
                 因可歸責於業主或廠商之違約事件衍生爭議亦所在多有;重者如廠商拒絕或不能履約,輕者

                 如工程瑕疵等均需契約雙方本於誠信及契約或法律規定解決爭議。不但爭議發生機會頗高,
                 且爭議涉及之金額高達數億亦頗為常見。部分案件於發生爭議後,未能妥善解決,廠商甚至
                 與業主決裂,不願履行契約,導致廠商履約保證金受押提而受損;業主則需收拾殘局,從新

                 招商而支出額外費用及工期延宕,形成業主及廠商兩敗俱傷之情形,研究有關爭議發生及解
                 決之實務及理論,對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維護顯有實益。實務上,主辦機關也會將爭議處
                 理的經驗,作為後續修改契約文件的參考,以臺北捷運工程為例,目前契約一般條款已修訂

                 至 2020 年 7 月版(第 23 版),內容除更為周延外,亦提高契約條款的公平性。

                 10.1.1.1 契約爭議可否全面預防
                     爭議發生後,雙方均需投入人力解決爭議。部分爭議纏訟多年無法解決,雙方無法全力

                 履行契約,廠商因此倒閉者亦常有聽聞,對工程順利完成顯然有害。因此如何預防或降低工
                 程爭議顯有實益;但契約爭議發生具有基本因素已如前述,本質上不可能預測及全面預防禁

                 絕,因此契約工程師雖可藉由歸納以往爭議案例,設計較佳的契約條款,而降低爭議發生;
                 但期望全面預防禁絕爭議,究屬徒勞無功。再者,契約爭議發生常因契約一方遭受損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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