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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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自負額之提高與附加或特約條款承保範圍限縮之結果,從另一角度而言亦有

                       其優點。即廠商為避免負擔保險不賠之損失風險,將會提高施工警覺性,重視施
                       工安全,採取預防措施,降低災損之可能性。

                 ( 二 )  增加原初期路網未涵蓋之保險範圍,將廠商或本局須額外付費或投保項目納入承
                       保範圍。
                       1.  將災損後被保險人為證明或估計損失支出之必要費用含鑑定費納保。

                       2.  施工處所外之倉儲納保(如初期路網本局另行支付 CH305 標、CN306A 標、
                         CT306 標廠商因機廠用地無法取得、土建廠商財務問題無法履約,工程發包
                         及施工障礙等因素致無法依契約時程進場施作須另行於施工處所外租用倉儲

                         之費用)。
                       3.  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滅失自動回復保額,被保險人無須另行支付保費之條款納入,
                         避免本局須另行繳交,如 CP262 標災損後為恢復保額需另行繳交復舊工程四、

                         五百萬保險費,以節省廠商或本局費用之支出,可降低工程興建成本。
                 ( 三 )  變更保險費之支付方式,改以分期計算撥付保險公司,而非一次付清,增加本局

                       施工預算之靈活調度。
                 ( 四 )  修正部分附加或特約條款之文字更精準明確,避免疑義,產生保險理賠爭議。
                           明確訂定如損害第三人及定作人之土地適用第三人責任險之理賠項目,事故

                       損害之認定標準,保險公司責任之開始與終止之定義及因施工造成保險公司保險
                       責任已終止之保險標的之毀損所適用之理賠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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