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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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償損失金額約 700 餘萬元。另淡水線北投機廠自 82 年起陸續發生沉陷並導致相關
之土木、機電標遭受損失案,廠商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惟保險公司主張「各標
工程受損乃基於土地下陷期間陸續發生,其損失非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
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屬營造綜合保險第一條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
拒絕賠償,本案經本局介入協調後終獲保險公司同意以「融通賠款」之方式賠付
保險理賠。
( 五 ) 增加保險專業能力,提升專業優良形象:本局因採業主主控保險計畫之工程保險
投保方式,使主辦同仁有機會對工程保險此一專業之領域深入研究,了解保險市
場之實務狀況,進而研擬所需之保單承保範圍條件,使廠商獲得良好保險計畫之
支持,以轉嫁施工中風險,並因執行效果良好,而提升本局專業優良形象。
三、後期路網工程保險之投保方式
鑑於初期路網之木柵、淡水、中和、新店、板橋及南港線之工程保險方式,本局於民國
87 年就保單過去之執行情形及相關條文、承保範圍等重新檢討,邀請公會代表、保險公司
及該局各相關單位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並經本局法律顧問就修正後內容審查,後辦理公開招
標。因捷運工程初期各線損失率甚高,歷經二次流標,調降部分承保範圍,始由富邦產物保
險公司得標承保。
後續路網新莊、蘆洲線工程保險之辦理方式,因其總經費高達 1677 億,施工期長達 10
年,工程發包雖採行區段標制,承包廠商家數較初期路網少,另考量統保有前述節省保費、
業主可主控保單、保險範圍大等有利因素,本局 86 年 7 月 2 日專案簽奉核定,後續路網之
工程保險比照初期路網採「業主主控保險計畫」之「統保」方式辦理。
根據保險法第 147 條規定,保險業者的自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特別準
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此外,由於國內保險公司規模不大,承保能量普遍偏
低,因此對於大型工程專案的承保,往往需仰賴再保險公司的意見,費率及承保範圍的訂定
亦需得到再保險公司的支持。因近年來,世界各地天然災害頻傳,颱風、洪水、地震等巨災,
造成保險業者與再保險業者損失慘重,衍生國際再保險市場嚴重損失,承保能量急遽緊縮,
由於國內保險公司必須將承保之工程保險業務,絕大部分移轉至再保險公司,當國際再保險
市場發生急遽緊縮時,被保險人必須以大幅提高保費、自負額或縮小承保範圍,始得購得營
造綜合保險,故本局於 90 年初雖以民國 88 決標之土城線工程保險件與費率辦理新莊線之工
程保險招標,即受國際再保險市場緊縮之影響而流標,經本局針對流標原因及保險市場之反
映,以調高底價、提高自負額、縮小部分特約條款之承保範圍後,歷經 4 次招標,始於民國
90 年由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得標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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