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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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傳統工程保險投保方式,是由業主於工程契約中編列一筆保險費用,要求廠商依據業主

            所定之保險條件購買工程保險。廠商購買保險後,再檢據向業主請款保險費用。往往業主所
            執行龐大專案工程,若由各分標工程廠商自行購買保險,可能產生諸多問題,例如投保範圍

            不夠完整、保費較高、廠商未投保或中途退保,以及因分標、分包界面造成保險糾紛,責任
            不易釐清等等紛爭。
                 為有效解決這些工程保險實務上的問題,在國外興起「業主主控保險計畫(Owne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 OCIP)」(又稱業主統保計畫),將業主、主承包廠商、所有
            的分包廠商及工程契約相關之界面者,整合在同一個保險計畫內,由業主統疇支付保費並管
            理整個保險計畫。後期捷運工程保險亦均參考國內外重大公共工程保險之投保方式,不採用

            傳統由廠商自行投保,而以「業主主控保險計畫」,採統保方式辦理。
                 本節首先介紹捷運初期路網「統保」內容,其執行情況檢討及成果,進而介紹後續路網
            續採「統保」之辦理過程及相關之保險內容、條件、承保範圍之修正調整理由,最後並分析

            與初期路網「統保」內容之差異及影響,對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初期、後續路網以「統
            保」方式辦理工程保險己有深入了解外,並提供其他重大公共工程辦理工程保險之參考,本

            節僅簡扼說明與分析供參。

            9.2.2 投保方式及執行成果

            一、初期路網工程保險投保方式

                 施工中營造工程投保方式,一種為業主支付保費,由廠商自行投保,另一種由業主統籌
            為廠商辦理投保「統保」方式。其各有優缺點,一般以工程金額大小、廠商數量及業主是

            否有足夠辦理工程保險之人員配置作為選擇之依據。工程金額及規模較小,皆由廠商自行投
            保,反之工程金額及規模較大、界面較多,則由業主統籌辦理。
                 本局成立初期,對捷運工程之投保方式進行研析,考量捷運工程性質及國內外公共工程

            業主辦理統保成功案例,民國 78 年簽報市長核定,捷運初期路網之工程保險由業主統籌辦
            理,其投保採行以線段為單位投保,並以公開採購招標方式,採取開口式契約「以各標工程

            開工日」分批繳付保費,開啟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由業主統籌辦理工程綜合保險之先例。
            惟契約約定有關施工機具、汽車及員工保險等項目,仍需由廠商自行辦理,並不包括在業主
            之「統保」範圍內。

            二、初期路網工程保險執行成果

                 ( 一 )  節省保費降低捷運工程興建成本:查本局辦理統保之木柵、淡水、南港等各線(含
                       地下工程、機電、建築工程等)之平均費率為 0.42%,若以土城線 CD267A 標之
                       土方工程為例,土城線主體工程施工前 2 年期間先行整地填土,因故不及辦理統

                      保,由廠商自行投保工程險,其費率為 0.439%,而本局統保類似工程之費率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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