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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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保險金額

                 ( 一 )  依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單所規定之保險金額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
                       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等。本局於初期路網各標工程之保險金額

                       即為各標工程契約之總金額,惟其中部分工程契約包含支付廠商之租地費用,經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於查核捷運工程保險費執行時,糾正租地費無毀損滅失,導
                      致需保險理賠,認為不應支付該部分保險費。經檢討後部分機電工程契約含細部

                      設計費或訓練費用,其性質與租地費類似,亦無保險理賠之可能。故本局與各線
                      承保之保險公司協議要求,退還上述三部分費用之保險費,其中部分保險公司反

                      映,退費之要求與原招標之保險條件不符,本局仍應依契約規定,以工程契約總
                      金額支付保險費。經多次協調,保險公司終於同意於保險費結算,退還該部分保
                      費。為避免產生爭議,本局於後續路網之保險金額明列租地費、設計費及訓練費

                      均不包括在內。
                 ( 二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捷運初期路網施工中曾造成許多損鄰案件,如中和線工區周邊近數百戶民房

                       之受損龜裂,保險公司賠付之理賠金額高達 3 億餘元,全部理賠金額佔本局已繳交
                       該線全部保險費之 330%。另新店線 CH221 標施工造成林口社區 168 戶房屋受損,
                       保險公司理賠亦高達 2 億元。由於捷運工程過去理賠率及因國際再保市場緊縮之原

                      因,後續路網有關第三人鄰屋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已較初期路網大幅調降。

            四、自負額
                 自負額係指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受有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需先行負擔之損失
            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賠償之責。基本上自負額之訂定對被保險人而

            言可提高其施工之警覺性、重視施工安全、採取預防措施,使災害發生之可能性降低;對保
            險公司而言,可以減少理賠費用及小額賠款不符合經濟效益。本局於辦理初期路網工程保險

            招標時,由於捷運工程係屬國內首創,過去無損失案例可供參考,而且當時保險市場處於買
            方市場,故得以極低之定額式自負額購得保險。後續路網招標,雖改採定率式與定額式之混
            合式自負額,惟因受限於整個國際再保險市場承保能量緊縮及過去捷運工程之理賠紀錄,保

            險市場對自負額部分有更嚴格之要求,如新莊蘆洲線工程保險之招標,因一再流標,本局迫
            不得已將自負額提高後,始得決標購得保險。

            五、施工處所
                 所謂施工處所係指承保工程所坐落之地點,涵蓋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畫所載明施作之
            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工作或臨時工程。

                 初期路網係以線為單位投保,故其施工處所為該線工程所坐落之地點,但因捷運工程除
            土建工程外尚包括機電工程,其測試範圍不限於該線段土建工程施作地點,尚包括其他已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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