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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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程保險
運路線或機廠範圍,故產生機電工程測試,若超出承保工程該線施工地點外時,是否涉及原
承保範圍之變更,增加保險契約所承保事故發生之危險,致保險人得主張承保範圍變更,危
險增加而可要求調整保費(提高保費)之疑義。為避免爭議,後續路網特別依捷運系統機電、
土建工程施作情形,將施工處所訂為(新莊)線全線工程含新莊線機電及安裝工程於新莊線
以外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進行測試及安裝之處所。
六、附加或特約條款
所謂附加或特約條款,係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有關保單基本條款外另行約定之條款,
故若保單中所記載之附加或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抵觸時雙方應依附加或特約條款辦理,附加
或特約條款未規定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本局於保險條款中加訂附加或特約條款,其目的係將原基本條款所列之不保或除外項目
納入保險項目,擴大保單之承保範圍以減輕被保險人承包廠商之損失風險,保障其財力,使
其不致因災損無力修復延宕工程進度。故有關保單保險範圍之大小雖直接影響廠商之損失風
險得否獲得保障外,其間接亦影響本局之工程得否如期完工之政策目標。
後續路網保險條款雖亦規定附加或特約條款,惟其內容及文字已較初期路網做大幅度之
修正。以下歸納其調整之內容及其可能產生之影響,摘要說明如下:
( 一 ) 後續路網部分附加或特約條款所規定之部分承保範圍,因保險市場改變已大幅調
降理賠金額或限縮其承保範圍。
有關工程財物損失險之額外災損修復費用已修正為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各
區段標各分類工程保險金額 10% 為限,保險期間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為各區段標
各分類工程保險金額 20% 為限,且加列部分除外不賠費用,包括施工方法改變等,
移運已開挖土石物質及超過原設計最小開挖線之超挖及其回填等。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加列部分損失之理賠限額,如對建築物貶值、
搬遷費、耐用年限減少,道路管線等設施之損失每一區段標於保險期間之最高賠
償限額為新臺幣 1 億元。
上述附加或特約條款承保範圍之變更與自負額大幅提高,造成廠商施工中所
面臨之災損,已無法如初期路網可大部轉嫁予保險公司,有部分損失風險需自行
承擔。其造成之不利影響有三:
1. 廠商就保險不賠部分之損失可能因無力負擔巨額之修復費用、公司倒閉或因資
金周轉困難,影響工程修復進度。
2. 廠商可能就保險不賠部分之損失主張災變之原因為不可抗拒之地質因素,以訴
訟或仲裁要求本局支付該部分費用。業主與廠商間爭訟案件增加,若本局敗訴,
本局須額外編列經費賠償廠商之損失,增加捷運工程之興建成本。
3. 災損原因若為界面廠商之責任時,廠商將就保險不賠部分之損失互相爭訟,以
致廠商彼此間之訴訟案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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