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P. 289

第九章 工程保險





                 9.2.3 後期與初期路網工程保險差異之比較


                 一、被保險人
                     ( 一 )  依大眾捷運法之規定,本局負責興建之捷運工程於完工後,交由營運機構臺北捷

                           運公司負責營運與管理。實務上捷運工程完工正式營運前,捷運公司人員,皆參
                           與部分測試工程或為熟悉系統設備作營運前之演練或操作,因上述人員於初期路
                           網保險條款中未列為保單之被保險人,若因其疏失所致設備之毀損,恐遭保險公

                           司依保險法第 53 條求償之虞,故初期路網時本局與各線保險公司協議,由本局提
                           供捷運公司參與測試演練之人員名單,本局以額外付費加保之方式,將捷運公司
                           人員於參與測試期間,視同本局員工,納入雇主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以轉嫁

                           人員本身傷亡或被保險公司求償之風險。另本局負責興建之捷運工程中亦包含部
                           分代為興建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該部分工程需交由投資人接管,故後續路網之

                           被保險人條款中,亦將上述人員納入加列「經本局指定同意之工程接管使用單位
                           及上各單位之負責人……使用人等」,以符實際所需。
                     ( 二 )  營造綜合保險包含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故被保險人應為同

                           一,不再分列不同之被保險人。
                 二、保險期間

                     ( 一 )  初期路網營造綜合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期間係以各標工程實際施工期間分別訂定,
                           若該標工程未能於原訂保險期間內完工時,保單即需展延,被保險人(本局)亦

                           需依比率加繳保費。由於捷運工程事涉複雜之機電、土建界面,各標工程大部分
                           皆未能於預定之施工期間完工,致展延保期、加繳保費為普遍現象。經統計初期
                           路網至 88 年底各線展延及結算保費所繳交金額為 2 億 1,867 萬元,佔原保單已繳

                           保費之 26%(註:上述結算金額雖含契約變更設計追加之金額所繳交之保費,惟
                           其金額所佔之比例甚低)。故為節省各標延期保費之支出,後續路網之保險期間
                           即以「專案計畫」之全部施工期間訂定保險期間,以捷運新莊線為例,其保險期

                           間為全線工程所需之期間(自民國 90 年至 100 年為保險期間)。因此,新莊線各
                           區段標之任一分類工程若未能於原訂定之各標施工期間內完工,只要不超過保單

                           所列之最後期間,被保險人無需加繳保費。本項修正除符合國內外「業主主控保
                           險計畫」之慣例外,亦可避免如初期路網所需逐標通知保險公司展延保期,可以
                           避免增加行政作業及節省保費、降低捷運工程興建成本。

                     ( 二 )  營造保險包含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故保險期間應為同一,
                           後續路網不再分列不同之保期。














                                                           275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