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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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爭議處理





                     訴訟既為傳統解決爭議制度,無論民事實體法規及程序規定已發展成熟,法官均受嚴格

                 法律訓練,經國家考試及格且受憲法保障獨立審判,輔以三級三審之上訴救濟制度,當事人
                 受不公或不法審判之機會,可謂微小;但現今商業社會,當事人注重快速、省錢及專業審理,

                 以此為標準,則訴訟具有缺點如下:
                     審理費時:法官缺乏工程專業,對案件事實難以深入,且因案件眾多,每次出庭詢問不
                 過十餘分鐘,欲達到形成心證之標準,自然較為費時。若需借重專業單位鑑定,則訴訟必須

                 停止等待,導致一審級費時數年,並非少見。
                     費用較高:三級三審均需繳納訴訟費用,律師費亦按審計酬,當事人負擔沈重。
                     欠缺專業審理:傳統法官均為法律背景,晚近雖有以擁有其他專長者修習法律課程之改

                 進,但此等人員擔任法官者仍為鳳毛麟角;法官雖得以專業鑑定之方式,稍微彌補專業不足
                 之缺點,但專業鑑定不僅費時費錢,法官對鑑定結果亦無能力判讀,若鑑定機構欠缺公正,
                 則當事人受不公判決之機會大增。司法院對此有所瞭解,於 88 年 7 月司法改革會議中,為

                 增強法官法律外專業知識,並提升國民對司法裁判之信服度,研擬實施專家參審制,可謂從
                 善如流,結果深值期待。



                 參考文獻


                 1.  捷運工程叢書 8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民國 95 年),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P187-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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