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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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就其                               新建樓地板面積等事項之
                           需用之空間範圍,在施工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前,於土地登記簿註記,                               同內政部定之。
                           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                               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徵

                           定地上權,協議不成時,                               收取得之土地及其土地改
                           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                               良物,其處分、設定負擔、
                           收取得地上權。                                   租賃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

                          前二項私有土地及其土地                                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
                           改良物因大眾捷運系統之                               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

                           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                               管理法令有關規定之限制。
                           用時,土地及其土地改良                             2.  由上開條文得之,穿越私
                           物所有人得自施工之日起                               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

                           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                               上空或地下應支付相當之
                           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補償,另穿越之土地為建
                           主管機關不得拒絕。私有                               築基地之全部或一部時,

                           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                               該建築基地得以增加新建
                           人原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                               樓地板面積方式補償之。
                           對價,應在徵收土地及其                               實務上,施工前應完成空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內扣                               間範圍之權利取得及現金
                           除之。                                       補償,未來該穿越基地改

                          第一項穿越之土地為建築                                建時得以增加新建樓地板
                           基地之全部或一部時,該                               面積方式補償。
                           建築基地得以增加新建樓                             3.  地上權與註記之區別(圖

                           地板面積方式補償之。                                9)
                          前四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                      (二)穿越公告及補償範圍

                           物 上 空 或 地 下 使 用 之 程                     1.  審核辦法第 2 條
                           序、使用範圍、地籍逕為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
                           分割及設定地上權、徵收、                              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

                           註記、補償、登記、增加                               私 有 土 地 之 上 空 或 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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