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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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但 辦 理 有 償 撥 用 不 動 產 1. 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大眾捷
時,土地之取償,以核准 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
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
為準。 土 地 改 良 物 之 上 空 或 地
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
三、捷運工程穿越空間範圍補償
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
(一) 法令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19 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
條 及 其 子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理及審核辦法(下稱審核辦 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
法)、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 前項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
(圖 8)。 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
圖 8
捷運工程穿越空間範圍補償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