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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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但 辦 理 有 償 撥 用 不 動 產                   1.  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大眾捷
                      時,土地之取償,以核准                                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

                      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
                      為準。                                        土 地 改 良 物 之 上 空 或 地

                                                                 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
            三、捷運工程穿越空間範圍補償
                                                                 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
            (一) 法令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19                                   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
                    條 及 其 子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理及審核辦法(下稱審核辦                                 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
                    法)、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                             前項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

                    (圖 8)。                                       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


            圖 8
            捷運工程穿越空間範圍補償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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