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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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知所有權人協議是                            2.  相關稅捐問題
                                否同意價購土地及其                           (1) 依市價協議價購土地

                                改良物。                                       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2) 雙方協商合意。                                      42 條第 1 項規定,免

                          (3) 簽報核定及議約                                      徵土地增值稅。
                          (4) 雙方簽訂移轉契約。                             (2) 如經稅捐機關清查後
                          (5) 轄區稅捐稽徵處申報                                    有地價稅或遺產稅等

                                查有無欠稅。                                     欠稅情事,須檢附繳
                          (6)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                                    納證明。

                                所有權移轉登記。                           3.  產權移轉登記費、印花稅
                          (7) 點交後給付價款。                               及代書費由本府負擔。
                          (8) 以上作業約需 2 ∼ 3                         4.  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地上物

                                個月,完成後即可發                            尚未點交前所衍生的地價
                                放土地價金。                               稅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9) 土 地 及 建 物 有 抵 押                      5.  土地權利義務之終止:原

                                權、地上權⋯⋯等他                            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妥所有
                                項權利登記、限制登                            權移轉登記並領取協議價
                                記及其他登記者,應                            購款後,即終止對該土地

                                自行協議塗銷。                              一切權利義務。
                          (10) 除契稅外,應繳清各                           6.  未達成協議價購之處理:

                                 項稅賦(如地價稅、                           所有權人如拒絕參與協議
                                 房屋稅等)。                              或經開會後未能達成協議
                          (11) 地上物有出租,所有                             者,為利公共建設之遂行,

                                 權人應配合提出解除                           本府將依大眾捷運法及土
                                 租約證明或約定。                            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12) 未辦繼承之土地,應                             徵收。
                                 先辦妥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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