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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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知所有權人協議是 2. 相關稅捐問題
否同意價購土地及其 (1) 依市價協議價購土地
改良物。 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2) 雙方協商合意。 42 條第 1 項規定,免
(3) 簽報核定及議約 徵土地增值稅。
(4) 雙方簽訂移轉契約。 (2) 如經稅捐機關清查後
(5) 轄區稅捐稽徵處申報 有地價稅或遺產稅等
查有無欠稅。 欠稅情事,須檢附繳
(6)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 納證明。
所有權移轉登記。 3. 產權移轉登記費、印花稅
(7) 點交後給付價款。 及代書費由本府負擔。
(8) 以上作業約需 2 ∼ 3 4. 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地上物
個月,完成後即可發 尚未點交前所衍生的地價
放土地價金。 稅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9) 土 地 及 建 物 有 抵 押 5. 土地權利義務之終止:原
權、地上權⋯⋯等他 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妥所有
項權利登記、限制登 權移轉登記並領取協議價
記及其他登記者,應 購款後,即終止對該土地
自行協議塗銷。 一切權利義務。
(10) 除契稅外,應繳清各 6. 未達成協議價購之處理:
項稅賦(如地價稅、 所有權人如拒絕參與協議
房屋稅等)。 或經開會後未能達成協議
(11) 地上物有出租,所有 者,為利公共建設之遂行,
權人應配合提出解除 本府將依大眾捷運法及土
租約證明或約定。 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12) 未辦繼承之土地,應 徵收。
先辦妥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