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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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2
                               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流程


































                           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
                           之意見。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4.  後場公聽會應說明對於前                            6.  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                               紀錄公告周知,張貼於需
                           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明                               用 土 地 所 在 地 之 公 共 地

                           確回應及處理情形。                                 方、直轄市、區公所、里
                        5.  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                              辦公處公告處所,與里住
                           紀錄公告周知,張貼於需                               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需

                           用 土 地 所 在 地 之 公 共 地                       於其網站上張貼公告及書
                           方、直轄市、區公所、里                               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

                           辦公處公告處所,與里住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需                             7.  前場公聽會紀錄之公告及
                           於其網站上張貼公告及書                               書面通知,與對於前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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