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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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至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採註 經本局及中央主管機關不斷
記方式取得穿越土地使用權,其補償 檢討改進,歷經 5 次修法,
對象為註記當時之所有權人。依規定 現行辦法不論就作業程序、
通知 2 次領取註記補償費,仍不具領 補償項目、補償標準,相較
者,則提存法院以完備程序。 於立法之初已有大幅改進與
(五)國有土地空間撥用 提昇,各路線穿越用地取得
之處理過程尚稱順遂,並無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 5 點申
重大爭議事件 [3],然社會不
撥國有土地部分空間之方式如下:
斷進步,法律一定也有改進
1. 屬國產署經管者,應申撥
之空間,如何順應社會變遷
全部土地持分。需用機關
使本法能更臻完善,以符合
有二個以上時,應共同協
社會之期待並確保人民的財
議需用土地持分,分別辦
產權益,則是公部門今後更
理撥用。
應努力之目標。
2. 非國產署經管者,由申撥
機關洽管理機關協議土地
持分或空間垂直距離,辦 參、結論
理撥用。但有償撥用者,
僅得以協議之土地持分辦 捷運工程用地取得法令與實務
理撥用。 執行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也應
(六) 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首創我國 考慮到受影響人的權益。在土地徵
徵收「區分地上權」之立法 收補償制度方面,應加強對土地所
例,有關補償範圍、標準、 有權人的保護,進一步提高土地徵
程序等細節,係採立法授權 收補償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確保
之方式,由交通部與內政部 受影響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在
會銜訂定「大眾捷運系統工 捷運工程用地取得的程序方面,應
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 更加注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開性,
及審核辦法」,上開辦法因 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
屬新制,於立法之初容有考 在捷運工程用地徵收的運用與爭議
量不週、設想不足之處,然 方面,在徵收前的協議價購階段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