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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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9
                  地上權與註記之區別






















                      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                             2.  以穿越土地下方為例

                      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                               按上開規定除大眾捷運法
                      公告之。      1                                第 18 條所列舉之公共設施

                      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                               用地及其他公共使用土地
                      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                                外,其餘如住宅區、商業
                      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

                      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                      圖 10
                                                       捷運工程構造物穿越地下之補償範
                      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
                                                       圍示意圖
                      構造物之外緣加三公尺為
                      使用邊界(圖 10)。但捷
                      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

                      法第 18 條規定之公共使用
                      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
                      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







            1   大眾捷運法第 18 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
              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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