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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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
地上權與註記之區別
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 2. 以穿越土地下方為例
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 按上開規定除大眾捷運法
公告之。 1 第 18 條所列舉之公共設施
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 用地及其他公共使用土地
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 外,其餘如住宅區、商業
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
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 圖 10
捷運工程構造物穿越地下之補償範
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
圍示意圖
構造物之外緣加三公尺為
使用邊界(圖 10)。但捷
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
法第 18 條規定之公共使用
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
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
1 大眾捷運法第 18 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
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