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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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RC: 主管機關為取得獎勵樓地板 資人除了反映市場條件不
所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含 佳、政府政策變動風險,
管理費) 以及個案規劃條件之投資
V: 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權值,土地 誘因不足外,也對權益分
所有權人權益分配比率 配新制中,相關超額盈餘
= V / (S – T) 分配、估價師選任⋯⋯等
S:開發建物總權值 機制,有諸多疑義。
rT: 主管機關可分配之獎勵容積權值 2. 超額盈餘機制非市場交易
此外,105 年 2 月之權益轉換原 常態
則訂有「超額盈餘再分配」作業, 一般市場交易機制,如採
即捷運局應以開發案使用執照核發 民間合建,則於權益分配
日為價格日期,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協商後,分配產品之漲跌
針對開發建物不動產總值進行估價 風險由土地所有權及投資
作業,以作為開發案超額盈餘再分 人各自負擔;如為政府採
配之依據。若開發案經捷運局評估 購或委託興建方式,則保
投資人具有超額盈餘者,原則上該 障營造廠/承攬人最低開
差額之 50%,由投資人於交屋後 6 個 發效益,無產品漲跌風險。
月內,以現金交付予土地所有權人。 而超額盈餘機制,投資人
須擔負百分之百的跌價風
二、課題與挑戰
險, 卻 僅 能 分 得 百 分 之
(一)權益轉換原則新制執行困境
五十的超額盈餘,不符合
1. 權益分配新制施行後,尚 一般市場常例。
無成功招商案例 整體不動產市場上漲時,
105 年 2 月權益轉換原則 主管機關、地主及投資人
新制施行後,僅頂埔站及 分回部分均同步上漲;在
松江南京站(捷 13)兩筆 未保障最低投資人報酬之
公告適用該機制,惟兩案 前提下,超額盈餘機制僅
均流標。捷運局在訪談相 適用投資人分回部分,亦
關潛在投資人後,多數投 不符合市場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