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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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權益轉換原則)。該原則適用於 費用及合理利潤之總合,剩餘權值
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簽訂臺 則全數歸屬土地所有權人 [1]。
北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 權益轉換原則之權益分配計算
投資契約書之開發案,故 C1/D1 土 公式如下(圖一):
地開發案之地主、投資人及主管機 ∆ BS =﹝BC × (1 + m%) – ∆ RC﹞+
關權益轉換估算將據此原則辦理。 (S – rT)×p%
105 年 2 月新訂「改良式利潤分 V = (S – rT) – ∆ BS
配」制度的權益轉換原則,就權益 ΔBS: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
分配機制則從原本的「協議合建」 BC: 建物興建成本,包含共構歸墊
調整成為「委託開發」,即在不考 費用、建物設計費用、工程營
量主管機關應分配權值下,投資人 造費用之直接成本與間接成
參與捷運土地開發的角色定位,由 本、利息費用及其他建物興建
原本的開發商轉變成為承攬,即投 所須費用
資人參與捷運土地開發可分回的權 m%:投資稅管費用率
益價值係為其投入開發成本、所需 p%:期待利潤率
圖 1
「權益轉換原則」評估模型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