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捷運技術 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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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權益轉換原則)。該原則適用於                            費用及合理利潤之總合,剩餘權值
            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簽訂臺                     則全數歸屬土地所有權人 [1]。

            北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                                 權益轉換原則之權益分配計算
            投資契約書之開發案,故 C1/D1 土                        公式如下(圖一):

            地開發案之地主、投資人及主管機                            ∆ BS =﹝BC × (1 + m%) – ∆ RC﹞+
            關權益轉換估算將據此原則辦理。                                    (S – rT)×p%
                 105 年 2 月新訂「改良式利潤分                    V = (S – rT) – ∆ BS

            配」制度的權益轉換原則,就權益                            ΔBS: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
            分配機制則從原本的「協議合建」                            BC: 建物興建成本,包含共構歸墊

            調整成為「委託開發」,即在不考                                 費用、建物設計費用、工程營
            量主管機關應分配權值下,投資人                                 造費用之直接成本與間接成
            參與捷運土地開發的角色定位,由                                 本、利息費用及其他建物興建

            原本的開發商轉變成為承攬,即投                                 所須費用
            資人參與捷運土地開發可分回的權                            m%:投資稅管費用率
            益價值係為其投入開發成本、所需                            p%:期待利潤率



                           圖 1
                           「權益轉換原則」評估模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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