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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54期 民國108年10月
                           JOURNAL OF RAPID TRANSIT SYSTEMS AND TECHNOLOGY, NO.54, 2019


                           特別技術規範PTS之第1.8.5節訂定整體機電系統之可用度值最小應為
                           0.99。
                                                   (5)
                               為配合大眾捷運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履勘要求,交通部於民國95
                                                                                    (6)
                           年8月及99年7月訂定及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作為主管
                           機關辦理履勘作業之依據。

                               檢視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之相關條文,有關機電系統
                           RAM目標之條款列舉如下:
                               •  條款【三 (二) 1.】
                                  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其計算公式 = (系統試運轉時間 -
                                  系統延誤影響時間) / 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延誤影響
                                  時間係指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90秒之異常事件或事故。

                               •  條款【三 (二) 2.】
                                  平均列車妥善率,其計算公式 = 平均每日尖峰可用車組數 /
                                  平均每日全車隊車組數。
                               •  條款【六】

                                  初勘通過之依據,除應完成履勘前須改善事項外,地方主管
                                  機關須已完成營運中斷交通緊急應變計畫,並應提出依未來
                                  通車初期營運班表連續7天以上之試營運報告,且須符合下列
                                  要件:

                               •  條款【六 (一)】
                                  系統可用度達99%以上,且延誤5分鐘以上事件不得超過2件。

                               •  條款【六 (二)】
                                  平均列車妥善率達90%以上。

                               •  條款【六 (三)】
                                  系統啟動正常,且不得有發車失敗之情形。

                               •  條款【六 (四)】
                                  不得發生造成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
                                  事件。

                               •  條款【六 (五)】
                                  如為無人駕駛系統,不得於正線發生改採手動駕駛列車模式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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