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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54期 民國108年10月
JOURNAL OF RAPID TRANSIT SYSTEMS AND TECHNOLOGY, NO.54, 2019
特別技術規範PTS之第1.8.5節訂定整體機電系統之可用度值最小應為
0.99。
(5)
為配合大眾捷運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履勘要求,交通部於民國95
(6)
年8月及99年7月訂定及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作為主管
機關辦理履勘作業之依據。
檢視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之相關條文,有關機電系統
RAM目標之條款列舉如下:
• 條款【三 (二) 1.】
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其計算公式 = (系統試運轉時間 -
系統延誤影響時間) / 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延誤影響
時間係指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90秒之異常事件或事故。
• 條款【三 (二) 2.】
平均列車妥善率,其計算公式 = 平均每日尖峰可用車組數 /
平均每日全車隊車組數。
• 條款【六】
初勘通過之依據,除應完成履勘前須改善事項外,地方主管
機關須已完成營運中斷交通緊急應變計畫,並應提出依未來
通車初期營運班表連續7天以上之試營運報告,且須符合下列
要件:
• 條款【六 (一)】
系統可用度達99%以上,且延誤5分鐘以上事件不得超過2件。
• 條款【六 (二)】
平均列車妥善率達90%以上。
• 條款【六 (三)】
系統啟動正常,且不得有發車失敗之情形。
• 條款【六 (四)】
不得發生造成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
事件。
• 條款【六 (五)】
如為無人駕駛系統,不得於正線發生改採手動駕駛列車模式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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