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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開發土地取得方式
開發用地取得,目的在於順利取得捷運設施用地、有效利
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用地取得辦理程序,於大眾捷運
法93年5月12日修法公告發布實施後,如地主同意依協議價購
優惠辦法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原土地所有人未領取協議價
購土地款者,得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
購土地款;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
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
報請徵收。另公地部分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得辦
理有償撥用。
松山線土地開發用地取得,南京三民站(捷九)及南京三
民站(捷十)等2基地於大眾捷運法93年5月12日修法公告發布
實施前辦理用地取得,私有土地與本府簽定土地聯合開發契約
書,公有土地依有償撥用辦理;中山站(捷一)、中山站(捷
二)、松江南京站(捷十)、松江南京站(捷十三)及南京復
興站(捷四)等5基地用地取得於大眾捷運法93年5月12日修法
圖1 土地取得方式示意圖
公告發布實施後辦理用地取得,私有土地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辦理,公有土地依有償撥用辦理。
四、土地開發作業內容
辦理松山線土地開發之主要作業內容,概述如下:
(一) 土地開發基地評選。
(二) 與地主進行土地開發協議及簽約。
(三) 變更都市計畫(有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或賦予開發強度之必要時)。
(四) 土地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公告實施。
(五) 徵求投資人。
(六) 審查投資建議書及簽訂投資開發契約書。
(七) 細部設計與施工興建。
(八) 營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