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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開發土地取得方式



                 開發用地取得,目的在於順利取得捷運設施用地、有效利
            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用地取得辦理程序,於大眾捷運
            法93年5月12日修法公告發布實施後,如地主同意依協議價購
            優惠辦法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原土地所有人未領取協議價
            購土地款者,得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

            購土地款;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
            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
            報請徵收。另公地部分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得辦
            理有償撥用。
                 松山線土地開發用地取得,南京三民站(捷九)及南京三

            民站(捷十)等2基地於大眾捷運法93年5月12日修法公告發布
            實施前辦理用地取得,私有土地與本府簽定土地聯合開發契約
            書,公有土地依有償撥用辦理;中山站(捷一)、中山站(捷
            二)、松江南京站(捷十)、松江南京站(捷十三)及南京復
            興站(捷四)等5基地用地取得於大眾捷運法93年5月12日修法
                                                                                   圖1 土地取得方式示意圖
            公告發布實施後辦理用地取得,私有土地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辦理,公有土地依有償撥用辦理。


                                             四、土地開發作業內容


                 辦理松山線土地開發之主要作業內容,概述如下:

            (一) 土地開發基地評選。
            (二) 與地主進行土地開發協議及簽約。
            (三) 變更都市計畫(有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或賦予開發強度之必要時)。
            (四) 土地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公告實施。
            (五) 徵求投資人。
            (六) 審查投資建議書及簽訂投資開發契約書。

            (七) 細部設計與施工興建。
            (八) 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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