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捷運技術 第52期
P. 142
138 吳東旺、蕭秋木、蔣千里、方忠明、高祥麟、邱彥程 捷運松山線沿線土地開發基地規劃設計與成果
一、前言
大眾捷運系統捷運工程興建過程中,為順利取得捷運出入口、無障礙電梯及捷運通風井
等捷運設施所需之用地,並兼顧人民之權益,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及發展,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於規劃階段即考慮引進土地開發,結合民間與公部門力量,藉由土地開發使土地
所有權人除了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用地外,仍能利用原持有之土地取得開發利益。此一做法與
一般民間所謂地主與建商合建的模式大致相同,只是增加了對捷運設施之貢獻,以及因捷運
之存在而增加其土地之開發效益。
二、土地開發法令依據
「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捷運設施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之不
動產興闢事業。簡言之,土地開發類似一般之土地合建案,由地主提供土地,投資人提供資
金,在開發主管機關監督下,進行捷運場、站用地之開發作業。
大眾捷運法於77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683號令公布實施, 其中第7條第1
項:「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開發或與私人、團體聯合
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之土地及毗鄰地區之土地。」第3項:「聯合開發用地得以
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協議不成者,得徵收之。」另依第7項規定,交通部79年2月
15日交路字第7902號令、內政部79年2月15日台內營字第75214號令,會銜發布大眾捷運系統
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以規範開發之規劃、申請、審查、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容許使用
項目、獎勵及管理監督等事項。上述法令即為辦理土地開發之依據。
本局執行開發業務多年,累積若干案例與經驗,基於簡化開發流程及縮短時程等考量,
爰有修法之建議,93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1471號令公布實施,其中第1
項修正為:「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第4項修正為:「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
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
法報請徵收。」
為落實立法院修法意旨:「於辦理開發期間,開發用地須由主管機關依有償撥用、協議
價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全部取得,並變更為公有土地,以主導辦理開發事宜,而未
來地主仍可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相關規定,分回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或優先承購(租)。」
擬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於88年7月31日頒訂,並於89年10月2日、94年5月16
日、95年5月17日、99年1月15日修正公告實施,並修正名稱為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另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
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臺北市政府90年12月13日府法三字第9017871600號令發布實施,94年2
度修訂條文,本路線協議時係依95年7月6日府法三字第09531727100號令修正公告之優惠辦
法版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