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捷運技術 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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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85




                 交通部頒佈「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捷運
            建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於提報申請可行性研究之經費補助需求、可行性研究或綜合規劃時,
            財務籌措內容須包含成立捷運建設基金 ( 或專戶 ) 之構想、基金 ( 或專戶 ) 之經費來源、用
            途等事項。
            (四)捷運建設基金用途

                 成立捷運建設基金為中央審核要求項目之一,且可將各項自償性收益,如:土地開發、
            租稅增額財源 (TIF) 等,納入基金資金來源,使收支統合專款專用於該公共建設內,依工程
            需要及政府財政支用情形得分別採融資、編列公務預算及基金收入等,以運用於未來新增捷
            運路線之規劃設計、施工、土地開發與重增置等項目 ( 營運係由捷運公司負責,故不包括營
            運 ) 之彈性調度支應建設支出所需額度與時程。

            (五)本府已成立相關捷運基金研析
                 本府目前已成立與捷運有關之基金,包括:「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以下分別簡稱土開基金及重置基金),均由
            本局管理,經檢討上述兩基金運用及收支保管辦法之相關內容與中央要求辦理捷運建設並不
            相同,故為因應後續捷運建設推動及如何成立「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就基金屬
            性、基金整併、適用範圍、基金資金來源與用途等,提出目前研議中的方向如下:
            1. 基金屬性
                 參考交通部及其他地方政府之捷運建設基金屬性多為作業基金,另從捷運建設基金之業
            務內容若包含建設、開發與重增置等,為因應開發作業開立發票所需,可考量以作業基金成
            立。
                 惟若簡化捷運建設基金之業務內容為規劃、設計及建設等,不包含開發與重增置部分,
            依預算法,考量捷運建設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則可以特別收入
            基金成立。
            2. 基金整併
                 考量本局現有之土地開發基金係由新北市政府與本府共同出資所成立,涉及本府與新北
            市政府間權益分配,整併複雜,且為明確各捷運路線財務責任,故仍建議繼續運作,俟未來
            適當時機再檢討與捷運建設基金整併方式。
            3. 適用範圍
                 依目前研議之捷運建設基金業務內容方向,若包含建設、開發與重增置等,則排除初期
            路網、新莊線及蘆洲支線、南港線東延段、信義線、松山線、土城線延伸頂埔段、環狀線 ( 第
            一期 ) 等路線,考量適用於未來新核定之路線,如捷運民生汐止線、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
            南北線及社子輕軌等由本府為捷運主管機關路線。
                 若捷運建設基金業務內容簡化為包含規劃、設計及建設等,則考量以本府為地方主管機
            關將興建路線,如:萬大 - 中和 - 樹林線、信義線東延段及新核定路線等。

            (六)小結

                 經由上述分析,本局擬規劃成立「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惟因本局之組織架
            構龐大,對於基金成立所需考量之因素繁多,故目前仍就其中相關內容進行探討,此一作業
            尚未完成,後續俟研擬捷運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草案)內容確定,則續將依
            規定請本府法規委員會審議完成後提報市政會議,再提請本市議會審議。俟捷運建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通過後,始能開始編列預算,辦理未來新核定捷運路線之規劃、設計、
            建設及改善等支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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