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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81
階段 工作項目 主(協)辦機關
( 一 ) 藉基金(專戶)靈活財務運作,籌措建設經費等 計畫主辦機關、地方政府
事宜。
( 二 ) 稅收增額撥入基金:按行政院核定計畫中,納入 地方政府
TIF 各稅目之增額稅收數,逐年編列歲出預算,
計畫執行 並於固定期間撥入基金(專戶)。
( 三 ) 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計畫執行情形。
( 四 ) TIF 融資貸款執行實務如有疑義,由計畫主管機 計畫主辦機關
關洽財政部、金管會協助辦理。 計畫主管機關(財政部、金
管會)
( 一 ) 定期追蹤執行進度與績效,並督導改善執行缺失, 計畫主管機關
或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管考輔導及
( 二 ) 計畫主管機關視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協調改進措 計畫主管機關(主計總處、
爭議處理
施或解決方案;倘地方政府未如期撥付款項,必 財政部及相關機關)
要時得扣減、緩撥或抵充補助款。
資料來源:行政院「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101 年 7 月。
(四)租稅增額財源機制(TIF)挹注捷運建設計算
1. 地價稅
(1) 租稅增額範圍:車站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2) 實施期間:30 年。
(3) 基年地價稅額。
(4) 基年申報地價總額。
(5) 基年前 3 年實施地區平均稅率。
(6) 實施地區之興建期、營運初期與營運後期各年公告地價預估成長率。
(7) 公有土地變更使用地價增額估算。
(8) 分配比例。
2. 房屋稅
(1) 租稅增額範圍:車站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2) 實施期間:30 年。
(3) 基年房屋稅額。
(4) 基年房屋評定現值。
(5) 拆除之舊有房屋評定現值合計額。
(6) 施行地區之通車年與其他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成長率。
(7) 基年前 3 年實施地區平均稅率。
(8) 新建與拆除重建房屋評定現值總額。
(9) 新建與拆除房屋平均稅率。
(10) 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