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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77



                                             表 2  增額容積籌措財源作業分工表


                階段                                工作項目                                  主(協)辦機關

                          計畫主辦機關會同地方政府,分析公共建設涉及之都市計畫 計畫主辦機關、地方政
                          地區,其原基準容積、獎勵容積、發展容受力及容積價值, 府
             可行性評估 綜合評估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有關都市計畫變更精神,
                          以變更都市計畫提高建築容積方式籌措財源,提高公共建設
                          自償性之可行性。

                          1. 地方政府與計畫主辦機關將下列事項納入計畫草案:                                 地方政府、計畫主辦機
                          (1) 分析各都市計畫地區重大公共建設影響範圍,初步規劃 關
                             增額容積實施範圍。
                          (2) 分析影響範圍之增額容積量。
                          (3) 初估增額容積可籌措財源數額。
                          (4) 以新設或既有基金作為財務運作基金。
              計畫規劃        (5) 地方政府取得議會同意以新設或既有基金配合公共建設
                             財務運作,必要時同意編列預算配合。
                          2. 計畫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 計畫主管機關、內政部
                            要點」規定,就計畫財務策略規劃先行審查時,認為如有
                            公共建設與周邊地區土地使用之計畫、建設、財務、時程
                            及自償性等項目尚需整合協調事項,必要時,得向內政部
                            提出申請,透過整合平臺協助進行相關事項之協調整合。

                          1. 計畫主管機關邀請財主等相關單位審查財務可行性後,依 計畫主管機關
                            作業規定循程序陳報行政院。
             計畫審議及
                          2. 循公共建設計畫審議程序審議。                                          國發會(主計總處、財
                 核定
                                                                                     政部、工程會、內政部、
                                                                                     研考會等)

                          1. 配合完成增額容積實施地區之相關都市計畫變更案。                                 地方政府
                          2. 修正或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規定。                                地方政府
                          3. 申請建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提供或捐贈增 地方政府
                            額容積價金之總額,如不足支應政府所需分擔之公共建設
                            經費時,政府應依法編列預算或規劃其他替代財源支應。
              計畫執行        4. 政府對於增額容積價金等相關資料應列專冊管理,並依土 地方政府
                            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檔,以提
                            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
                          5. 如有預支增額容積價金挹注公共建設經費需要時,得依相關 地方政府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依自治條例規定配合辦理。
                          6.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於自治條例規範之。                                      地方政府

                          1. 計畫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執行進度與績效,若有執行進度 計畫主管機關
                            落後情形,應即督導改善;倘執行落後係因地方政府或其
                            他相關機關未配合所致,應積極協調解決。
             管考輔導及
                          2. 倘計畫執行有重大缺失或計畫主辦機關協調遭遇困難者, 計畫主管機關(主計總
              爭議處理
                            請計畫主管機關協調改進措施或解決方案,若地方政府未 處、財政部等相關機關)
                            如期撥付款項,必要時得洽請相關機關扣減、緩撥或抵充
                            補助款。
            資料來源:內政部「訂定以增額容積籌措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之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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