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捷運技術 第48期
P. 76
72 王偉、王君惠 臺北捷運建設規劃作業之精進
ɓeۃԊ
臺北都會區捷運建設經多年推動,陸續完工通車對民眾不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運輸
工具,沿線地區也成為資產增值保證,故地方紛紛主動要求捷運服務,但因捷運建設投資龐
大,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不可能滿足所有需求,故於捷運建設審查的過程中要求地方政府
納入評估分析的內容更加多元,使捷運建設不僅僅是交通工程計畫,更應與都市發展計畫
相結合,以創造更多開發效益。中央政府考量地方因應捷運建設產生許多效益,故在審查
作業中加入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及租稅增額財源(Tax
Increment Financing, TIF)納入計畫自償率計算。目前尚未核定之捷運路線規劃過程中因應
此一新頒規定,本局亦須因應此一情勢發展配合辦理,以下係將目前辦理大致方式予以說明。
ɚeઠ༶ܔணࠇʕ̯อᄲᙄ֛
(一)新審議機制緣起與目的
自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開通以來,站區發展以及沿線縫合效益相當明顯;尤其是臺北捷
運沿線地價提高,同時納入捷運與公車間轉乘接駁,其經濟效益、運輸效益都相當顯著,造
成各縣市地方政府競相爭取大眾捷運系統計畫。由於捷運系統為地區性大眾運輸設施,巨額
的工程興建或營運費用,不論採用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聯合開發、容積移轉等開發方式,
乃至向銀行團融資取得開發基金,勢必無法達成財務計畫的收支平衡,滿足財務自償性,因
此必須依賴中央編列經費補助財務計畫的缺口。
從都市發展的角度來看,大眾捷運系統非單純僅為解決交通瓶頸的問題,沿線之都市發
展與土地開發反而應是各地方政府的考量重點。地方政府藉由車站站區開發、車站及沿線周
邊土地的都市更新乃至變更都市計畫,將捷運車站及其沿線的土地使用,轉變為更高價值的
土地利用,不但可令都市有新風貌,亦可從土地增值獲取相當的經濟效益。尤其十餘年來,
因為政府的一般稅收撙節,地方所需公共設施用地及興建經費幾乎皆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的土地開發手段取得與支應,此等運用土地增值的效益換取原為政府稅收取得公共設施的做
法,採用財務計畫中收支平衡的觀點,成為自償性計畫,以達到外部效益內部化之原則,幾
乎已成為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興建問題的唯一之道。
因此中央在面對各地方政府要求大眾捷運系統之需求、考量捷運系統後續營運永續經營
之兩難情況及中央政府財政困窘下,爰建立一套審查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從都市發展的角度
處理大眾捷運系統之需求,並給予適當的預算補助,期能藉由捷運沿線土地開發效益,挹注
建設經費或捷運營運成本,並帶動地方都市發展,減輕中央財政負擔。
基於上述說明,交通部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11 條,於 100 年 4 月 11 日函頒(101 年 5 月
30 日修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指示政府公
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
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與財務效益評估、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
作業要點特別明訂捷運建設計畫之自償率門檻值,著重將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TOD)及租稅增額財源(Tax Increment Financing, TIF)納入計畫,
TOD 倡導都市發展過程之土地使用強度應依據大眾運輸系統所在地做彈性規劃運用,如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