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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73



            周邊為交通運輸樞紐,可賦予其較高的容積;而 TIF 係透過於場站周邊劃設租稅增額財源特

            區收取未來價值,以稅基擴大及稅收增額部分作為償還捷運建設經費之擔保,此部分外部效
            益須納入研究報告內,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個案計畫可行性研究時,應配合成立推動小組,整
            合有關地方政府跨局處(含交通、都計、財政、工務)等業務,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副首長以
            上層級擔任召集人,其所完成之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應經推動小組審核同意後,始得陳報交通
            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新審議機制內容

                 為審慎嚴謹評估前開大眾捷運系統及周邊土地開發之構想,茲將審查程序分為「可行性
            研究」、「綜合規劃」及「施工前置作業」三階段:
            1. 第一階段(可行性評估)前:地方主管機關為應社會經濟環境、都市發展及運輸需求而有
               新建或延伸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需求者,應先完成都市發展計畫、綜合運輸規劃(含公共
               運輸發展計畫及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作業程序後,選擇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
               網評估計畫中最優先路線辦理本計畫。地方主管機關得自籌經費辦理可行性研究;由中央
               補助經費辦理可行性研究者,應研擬申請計畫書,於每年三月底或九月底前函送交通部,
               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編列經費予地方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

            2. 第一階段(可行性研究):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可行性研究後,陳報交通部交予「大眾捷運
               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會」(簡稱審查會)召開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之
               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之可行性研究,循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核,
               經行政院核定後,始能辦理綜合規劃作業。
            3. 第二階段(綜合規劃):地方主管機關完成綜合規劃後,陳報交通部審查會召開會議審查。
               經審查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之綜合規劃,由交通部
               陳報行政院審核,且綜合規劃報告書陳報行政院核定前,變更都市計畫案至少應送請地方

               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另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應經行政院環保署審議通過。
            4. 第三階段(施工前置作業):綜合規劃奉行政院核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完成都市計畫變
               更內政部核定程序,及成立捷運建設基金或專戶,提撥一定經費至建設基金或專戶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審查,經審查通過始得逐年編列工程經費辦理施工事宜。
                 有關捷運建設新舊審議機制比較,詳見表 1;中央審查作業流程,詳見圖 1。
                 另中央為瞭解捷運建設計畫完成後對於既有捷運營運機構財務之影響,爰於 101 年 5 月
            30 日修訂本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點部分內容;另因應內政部訂定「以增額容積籌措
            重大公共建設財源運作要點」、財政部訂定「租稅增額財源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規定及交
            通部訂定捷運自償率門檻值及補助比例,修正第七點部分內容。

            (三)「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概述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共計十六點,內容如下:
            1. 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2. 可行性研究前之都市發展計畫、綜合運輸規劃作業程序(第二點)。
            3. 可行性研究之辦理機關及經費籌措方式(第三點)。

            4. 申請補助可行性研究經費之期限及申請計畫書內容。(第四點)。
            5. 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內容規定(第五點)。
            6. 綜合規劃報告書內容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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