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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69
通常在個案捷運路線的可行性研究計畫緣起中,地方政府機關即已敘明要求就何種系統
技術型式及何一路廊進行可行性研究,因此重點放在評估該案的可行性或是就該系統技術型
式在該路廊中研擬出一可行方案,很少進行較完整的替代方案評估。
整個規劃程序往往落入不易回饋檢討修訂的狀態,也就是當整體路網核定後,後續路線
可行性研究就被框限住,好像一定要可行,甚至路線、站位、建造型式、系統型式都不再能
變更。這也造成對於前期規劃的要求越來越高,各階段原本應有由粗到細的進程區隔已變為
模糊。因此,各規劃階段應完成的調查分析、應有的評估因子、應採取的運量預測方法、應
產出的運量預測內容、應完成的車站規劃深度等,都需要有進一步合理化的規範。
(三)推動地方政府配合事項
捷運建設對於地方政府的意義在於解決交通問題、突破發展限制、促進環境改造、順應
民意要求,對地方首長而言得以藉此實現政見、樹立建設政績、提升形象與地位、擴大可支
配經費,因此何樂而不為。但是龐大的建設經費怎麼辦?答案是向中央爭取。長期的營運負
擔怎麼辦?通常那是後人的責任。
要調整捷運建設與地方政府的關係,有兩個關鍵:其一透過政府財政劃分與權責的改革,
使地方政府合理承擔捷運建設經費與營運補貼的責任;其二運用建設計畫審議機制的改革,
使地方政府合理承擔大眾運輸導向環境改造的責任。
往上須要建立地方政府責任政治的機制,包括地方公民投票―由地方民眾決定是否建設
捷運系統、是否同意以地方發行公債或增稅方式籌措財源;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經地方公投
同意,由縣市政府發行公債,籌措捷運建設經費;地方政府增稅―經地方公投同意,由縣市
政府提高特定稅率,籌措捷運建設經費。
往下則須要完善地方政府應有的配合措施,包括大眾運輸導向的環境改造計畫―都市計
畫檢討、人行環境改造;私人運具需求管理與停車管理計畫―汽機車需求管理、停車收費管
理;無縫公共運輸優先發展計畫―公共運輸優先、公共運輸無縫整合等。
(四)善用捷運技術人才
時光飛逝,轉眼間捷運建設的啟動已是二十五年前的事了。許多的資深捷運專業人士,
均已符合退休條件。這些國寶級人才,一旦離開工作崗位,即無緣參與政府正在努力推動的
各大都市捷運建設。
以參與過臺北捷運的本地總顧問同仁為例,由於涉獵層面很廣,對於跨部門整合能力
強,最適合擔任政府部門內部顧問,在捷運規劃報告與設計技術文件審理部份提供整合性意
見,對國家未來捷運建設推動,必有裨益。
七、結語
三十多年前,交通部運輸計劃委員會(現運輸研究所)規劃捷運初期路網,1987 年臺
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成立,網羅國內外公共工程建設菁英,並制定大眾捷運法,推動捷運建
設。回顧當初,當時的捷運局所訂定捷運技術移轉與人才培育政策,突破了許多當時政府採
購與管理法規的限制,成功地推動臺北捷運建設,為國內交通建設帶來新氣象。
如今全球暖化、能源短缺的關切聲中,臺灣需要在更多的都會區推動經濟有效的大眾運輸
系統,寄語臺灣捷運菁英,除了加強精進已有的捷運技術基礎外,也要延續捷運建設精神,善
用當初培養的技術人才,並在法規制度上做再次的突破,為後代子孫發展永續的大眾運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