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捷運技術 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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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王偉、王君惠 臺北捷運建設規劃作業之精進
3. 土地增值稅
(1) 租稅增額範圍:車站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2) 實施期間:30 年。
(3) 基年土地增值稅總額。
(4) 基年前 5 年實施地區每年平均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之漲價總數額。
(5) 基年前 5 年實施地區平均稅率。
(6) 實施期間公告土地現值預估成長率。
(7) 分配比例。
4. 契稅
(1) 租稅增額範圍:車站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2) 實施期間:30 年。
(3) 基年契稅總額。
(4) 基年前 3 年實施地區每年平均契稅申報案件之契價總額。
(5) 基年前 3 年實施地區平均稅率。
(6) 實施期間房屋評定現值成長率。
(7) 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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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亦要求「綜合規劃奉
行政院核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內政部核定程序,及成立捷運建設基金或
專戶」,由於本局以往從事捷運建設均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辦理,然現階段已有重置基金及
土地開發基金,並無捷運建設基金,而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等均已成立捷
運建設基金,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亦在民國 100 年委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相關基金制度
整合與法令研修檢討研究」案,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在主計月刊中就有關「善用非營業型基金
協助推動重大公共建設」進行專題報導;因此本局因應此一重大變革,針對日後新捷運路線
如何可利用基金辦理捷運建設著手進行研析。
以下即就捷運建設基金進行相關探討,由於成立此一建設基金與本局現有基金間之競合
與存廢間有相當大之關聯,必須審慎因應,由於尚未定案,故僅能將目前初步研擬之作法說
明如下:
(一)基金定義與分類
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另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特種基
金係指歲入供特殊用途者,其分類如圖 6 所示,茲說明如下:
1.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2.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3.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和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4.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5.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6.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