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捷運技術 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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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王偉、王君惠           臺北捷運建設規劃作業之精進



                 計畫評估                                 計畫規劃                                   計畫審議

                                                                                                審查通過後,
             計畫主辦機關會同           可行     協商劃定 TIF 區          併同計畫,整體規劃           陳報    計畫主管       併同計畫報院
             地方政府,綜合評                  範圍、期間、基                                       機關邀集
             估採行 TIF 可行性               年,稅目及預估             檢附地方政府(議                  相關機關
                                       增額稅收                會)通過同意文件                  審查




             國發會邀       通過    行政院     同意    定期將 TIF 增額           管考        如有執          適時協調改進措施,
             集相關機             核 定           稅收撥入基金;              輔導        行缺失          促請地方政府遵循
             關審議                            提報執行情形




                                                                               是              是否
                                                                                              改善
                                                       爭議處理(必要時得扣                       否
                                                       減、緩撥或抵充補助款)

               計畫審議           計畫核定                               計畫執行、管考輔導及爭議處理


                                                   圖 5   TIF 作業流程圖





                                                表 4  TIF 各作業階段分工表

                 階段                              工作項目                                 主(協)辦機關

                           併同計畫內容、經濟效益及財務計畫,綜合評估採行 計畫主辦機關、地方政府
               計畫評估
                           TIF 之可行性。
                           ( 一 )  就採行 TIF 與利害關係人協商:                              計畫主辦機關、地方政府
                                 1. 劃定 TIF 區範圍。
                                 2. 決定 TIF 實施期間及基年。
                                 3. 決定納入 TIF 之稅目。
                                 4. 地方政府確定以新設或既有基金(專戶)配合
                                   財務運作。
               計畫規劃
                                 5. 地方政府確定逐年將納入計畫之增額稅收撥入
                                   基金(專戶)。
                           ( 二 )  審慎預估增額稅收,確保估算數額合理。                             計畫主辦機關、地方政府
                           ( 三 )   TIF 評估報告、範圍、期間等資料,及地方政府 (內政部、財政部)
                                 (議會)通過同意文件等,併同計畫循序陳報主 計畫主辦機關、地方政府
                                 管機關審查。
                           ( 一 )  主管機關依作業規定先就計畫財務策略規劃邀集 計畫主管機關
                                 財政部、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先行審查通過後,
              計畫審議及              將計畫 ( 含財務規劃中 TIF 部分 ) 陳報行政院。
                 核定        ( 二 )  依據行政院交下計畫進行審議及核定。                              國發會(行政院秘書處、主
                                                                                 計總處、工程會、財政部等
                                                                                 計畫審議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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