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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83
圖 6 基金分類圖
(二)主計總處―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擬新設特種基金辦理之作業程序
為加速公共建設並兼顧財政負擔,依行政院訂頒「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
規劃整合運用現有特種基金或新設基金推動並執行具自償性之公共建設計畫。
1. 新設特種基金基本原則
(1) 行政院訂頒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凡具自償性之公共建設,
以推動民間辦理為優先,如因性質特殊、民間財力無法獨立負擔或民間無意願辦理,
且其財務效益評估結果,自償率達20%以上,或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
由各主管機關納入非營業特種基金辦理為原則。
(2) 納入非營業特種基金辦理之計畫,在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用途之前提下,應優先納入
現有基金辦理,必要時得檢討修正基金設置相關法規(設置法律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擴大基金用途,以為因應。倘無法運用現有基金辦理者,始研議新設基金。
2. 新設特種基金作業程序
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以新設特種基金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於計畫擬定時,連同財
務方案(含新設特種基金之規劃),一併納入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
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新設特種基金作業流程如圖 7。
(三)本府規劃成立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之緣起
行政院 101 年 7 月 24 日院臺經字第 1010138527 號函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
方案」,期以創新思維之財務規劃方式,透過整合型開發計畫,從規劃面、土地面、基金面、
審議面等多元面向,將外部效益內部化,提高計畫自償性、挹注公共建設經費及籌措未來營
運財源,以達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過去個別計畫核定後,均採公務預算或特別預算編列統
收統支方式,建設收益未作管理運用,因此無法有效分析掌握計畫自償性;加上支出與收益
分屬不同時程與主體,往往因為財務缺口之限制,影響了公共建設效率與速度。故希能採特
種基金方式來支應調度,可將計畫之支出與收益作一合理規劃與管理,因應工程需要進行資
金調度,不僅可有效考核財務計畫之努力,也可加速公共建設效率與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