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捷運技術 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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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陳建宏、崔澎生、蔡梅影 臺北捷運的第一個超級標工程—捷運中和線 560 標
(2) 時控工具,案例:
A. 業主― (A)PM Schedule(工務管理處)時程控管,(B)Summary Schedule(工務管理
處)通車時程。
B. 承 商 ― (A)Base Line Schedule(BLS) 基 準 網 圖( 工 期 展 延 依 據 ),(B)BLS Work
Breakdown Structure(WBS)網圖分析架構,(C) Logical Diagram 邏輯圖,(D)Three-
Month Bar Chart 三月桿狀圖。
(3) 運用:基於捷運工程特性,基準網圖 (BLS) 為捷運工程合約中最重要之基準文件 ( 即管
理工具 ),猶如人體之骨骼。南工處於製作、審查過程即投入相當多之高階人力,將合
約規定、業主關切之各個管制點及工率假設均充分反應。此一努力於後期工程
掌握、趕工評估及合約爭議解決時,均發揮最大之功能。
2. 品質管制計畫
(1) 合約規定:
A. 一般條款 GP44.1 條規定,NTP 後 60 天內承商提送工程司核定其計畫應包括:(A)
品管組織表,顯示與承商其他部門之關係,(B) 人員之人數、分類、資格、職務、
責任及授權,(C ) 合約送審文件之作業程序,(D) 材料及設備管制程序,(E) 檢驗及
試驗程序。
B. 機電標合約部分屬統包性質,承商負責設計 / 施工,則承商需提系統保證計畫書
(System Assurance Program Plan)。
C. 一般條款 GP44.8 對承商品管計畫之品質稽查及查驗,應由捷運局依承商作業時程
加以執行。
(2)運用:業者得配合承商動員、組織建立…等,階段性依合約規定稽查其內部作業及控管,
對大型專案計畫,此能清楚瞭解承商管理能力及現況,俾有效督促改進。
3. 組織及分包商核定
(1) 合約規定:
A.GP12.2 及 GR 01100 第 1.02 款規定承商應提送授權代理人、合約管理組織表、各部
門職掌授權及主要人員學經歷。
B.GP4.1~4.4 承包商不得將工程全部轉包,任何分包細節,需提送工程司核定其工作容
量及能力且工程司得因分包商之表現,撤銷對分包商之核定。
C.GP13.2 人員撤換。
(2) 運用:
A. 組織核定是確保主承商能動員足夠之高階 / 重要人員及業主 / 承商雙方組織之對應
性,有助確保其未來執行能力及架構。
B. 分包商核定乃一把關作業,撤消則為整頓之工具,此一規定係保證業主管理之落實;
其主要步驟:(A) 分包整體計畫 / 策略核定,(B) 分包商核定,(C) 授權查詢分包商
相關文件,(D) 分包商改進,(E) 分包商解除。
4. 定期會議制度化及格式化
(1) 處月進度檢討會:由工程司(處長)主持,每月舉行一次,檢討範圍為合約高階重要
項目,諸如:合約總進度、里程碑、界面、大地、安衛、品管等。
(2)RE 辦公室月或雙月進度檢討會:由工程司代表主持,每月或每二月舉行一次,檢討範
圍主要為全合約架構、跨標、跨所之中高層事務。
(3) 所週進度檢討會:由各工務所主任主持,每週舉行一次,檢討範圍主要為各工務所所
轄及對應承商組織之工地作業項目。
(4) 工作會議:由工程司代表主持,視工程狀況之需要,彈性召會檢討,檢討範圍主要為
重大列管案件或需特別處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