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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237



              路 工程                                           合約金額           權重  設計完成               設計

              線 性質        標名           工 程 名 稱                (元)          ( )       百分比           單位
                        CC320A   頂溪站及永安市場站及隧                   320,073,789  1.695    100      中華工程顧問
                   水             道水電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電             景安站、南勢角站、機廠                                                  中鼎工程顧問
              中    環    CC320B   及隧道水電工程                       548,632,119  2.906    100      股份有限公司
              和    控                                                                          中興工程顧問
              線    工     CC368 中和線環境控制工程                       691,562,602  3.663    100      股份有限公司
              C    程
              C                                       水電環控工程 (8.264          )
              5          CC363 供電系統工程                          805,647,017  4.267   規格要求
              6    機
              0    電     CC365 通訊系統工程                          287,575,290  1.523   規格要求      德商皕德營造
              標    系                                                                          股份有限公司
                   統    CC366A 電扶梯                             216,202,399  1.145   規格要求
                   工    CC366B 電梯                               53,208,676  0.282   規格要求
                   程                                  機電系統工程 (7.217          )
                  整合測試                                                   0    0    以概括方式規範承商責任

                    合 計                                     18,880,000,000   100
             註:另中和線系統工程尚有 CC560 標之三關連合約標單獨發包,由本局機電系統工程處負責,其為 CC361 電
                 聯車標、CC362 號誌標及 CC367 自動收費系統標。




                                        三、捷運中和線工程管理方式



            ( 一 ) 人員組織管理系統及有效運作

            1. 管理組織系統之確立
                 為將專案工程順利地推動,不論是業主或承商均應依工程特性擬定組織架構,中和線工
            程司代表辦公室組織之授權方式如下:
               (1) 指派工程處高階人員擔任「工程司代表」:對內可掌握所有工務所之脈動及工程之動態;
                  對上可縮短工地至處本部之回報流程,以免層層訊息交換,導致失真現象,另亦縮短
                  工務所至處本部之決策流程,增加事務決定之效率,同時也可強化應變處理之能力。
               (2) 書面授權採除外授權:工程司代表係代表工程司執行合約之各項規定,除外授權方式
                  除充份可讓工程司代表全盤掌握合約內 / 外所有相關事項,並在工程第一線上作即時
                  之處理,使合約執行之時效充份得以掌控,而不致因組織之既定框架阻礙工程實務之
                  推展,而整體合約中專屬工程司之責任,則列入除外授權範圍,以上達方式由工程司
                  作直接及最後之決定,使整體合約執行面由基層工務所至處本部工程司均能上下連貫,
                  資訊通達至每一位參與者,方致使組織功能發揮預期之韌性。
            2. 承商組織之確立
               (1) 承商總部組織:以計畫經理為首,以副計畫經理為輔,下轄主要部門有規劃部、施工部、
                  合約部、商務部、品管部等 ( 相當於總部之統籌單位 ),施工部門 ( 相當於現場執行單位 )
                  則依工程範圍分為 275/276/277/278 車站、隧道、機電、軌道、大地、安衛、測量等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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