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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5 期  95 年 8 月                                      73

                      當列車偵測到倒退及障礙物時,則列車自動保護系統(ATP)啟動緊急煞車且無法
                 取消;若要重新啟動列車則可由行控中心遙控啟動,或由車上手動啟動。
               4. 超速保護:

                      列車依前述列車存在偵測子系統及安全列車間距確認功能產生最高安全行車速限指
                 令以操作列車。超速保護子系統可強制設定速限指令,此項速限指令設定功能採維生
                 (Vital)方式設計,此子系統包含速度測量系統,用以量測行車速度。如列車實際之行
                 車速度高於最高安全速限,則超速保護系統將啟動緊急煞車,並將列車完全煞停。為符
                 合上述功能,緊急煞車於列車之行車速度將達到最高安全行車速限前啟動。列車之行車
                 速度應控制在最高安全行車速限下,使當行車速度在超過最高安全速限前,即能被偵測
                 並採取適當之修正動作。其緊急煞車重新啟動可由行控中心遙控啟動,或由車上手動啟
                 動。

               5. 訊號傳輸及偵測:
                      所有控制列車移動的訊號皆應連續或重覆並具故障自趨安全之設計,當訊號中斷
                 時,則啟動緊急煞車訊號,而啟動緊急煞車之最大延遲時間包含在自動列車保護系統
                 (ATP)設計的參數之一。其重新啟動可由行控中心遙控啟動。
               6. 車門不正常開啟:

                      當列車在移動中有任一車門打開,則會啟動緊急煞車將列車停下。當造成緊急煞車
                 之車門關閉後方得釋放煞車,直到車門完全關閉列車方能離開。車上有手動煞車之重置
                 功能以重新啟動。任何非開車門時刻打開車門,行控中心控制台有警訊,以警知車門不
                 正常開啟。
               7. 車門聯鎖:

                      列車車速為零、列車準確停靠在車站適當設定區域及已煞車,且牽引馬達之電力已
                 切斷時,列車車門才能自動運作。
                      若列車無法在車站定位停車或車速無法為零或停靠站煞車失效時,此時車門及月台
                 門不能開啟,當上述之狀況排除後,車門及月台門方可開啟,否則列車將開往下一車站。

               8. 離站(出發)聯鎖:
                      一停止的列車俟所有車門及月台門完全關閉及駐車煞車釋放後列車方可移動。

               9. 改變行車方向操作。
               10.推進煞車聯鎖。

            (二) 自動列車操作系統(ATO)功能
               1. 執行程式靠站停車,停車時間計時,準確到達定位及離站。

                      程式靠站停車之功能應準確停於車站定點之±25公分內,其準確率須達99.99%。
               2. 車門及月台門可自動操作控制,控制系統之設計能使在靠近月台側的車門及月台門同時
                 打開;每邊車門及月台門應在無共同元件下獨立操作。於程式靠站停車完成後一秒內,
                 車門自動完全打開。當列車停靠時間終了,控制系統將全部車門及月台門關上。

               3.配合自動列車保護系統(ATP)強制列車行駛於速限下。
               4. 調整列車加速度及急衝度於旅客可接受之舒適度的情況下行駛。

            (三) 監督、控制及資料取得(SCADA)子系統功能
               1. 列車自動監督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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