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捷運技術 第34期
P. 52

42       張武訓  李侃  陳伯興  林宗銘  王志欽  採購法 35 條履約階段替代方案探討與案例分析

                 其它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公司、日商大豐營造公司、大林組/互助營造
                 聯合承攬廠商對於研析成果所提可接受建議案均表可配合辦理。

                 本案若原招標文件能詳細規範,允許廠商得以政府採購法第35條規定方式提出替代方
                 案,而獎勵辦法又能明確,則依據「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13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
                 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規定,最高為淨節省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則業主與廠商皆可獲得淨節省金額
                 百分之五十之利益。在履約施工階段允許提替代方案,因有了獎勵誘因,鼓勵施工階段
                 廠商從事研發或引進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達到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提高效率、降
                 低社會成本之效應,進而帶動整體營造產業之昇級、提昇國內廠商水準及增進國家整體
                 競爭力亦有莫大的助益。

            7.2    建議
               1. 本研析成果期望能為工程界拋磚引玉,為工程建設創造人民、廠商、政府多贏的局面。

               2. 建議政府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比照BOT行政獎勵方式,鼓勵各工程主辦機關勇於
                  接受替代方案的挑戰,於招標文件中允許廠商提送替代方案。

               3. 建議廠商無論契約是否適用採購法第35條,決標後及早自辦價工研析尋找替代方案,檢
                 視尚未屆臨期程之工項,提前認識問題並發覺機會,有利後續管理計畫擬定與審查。

             【本文感謝臺北捷運工程局高總工程司宗正、工務管理處余處長念梓、沈文修工程司審查】



                                                      參考文獻



            1.  劉慶尚、沈文修,提送替代方案範例說明-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研討會論文集(中華價值管
               理學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2003。

            2.  沈文修,臺北捷運 VE 推動成果與未來-價值工程應用研討會論文集(中華價值管理學

               會),2004。

            3.  張武訓、林宗銘、王志欽,替代方案機制設計與政策探討-2005 城市論壇價值工程實踐國
               際學術研討會(高雄市政府),2005。


            4.  張武訓、林宗銘、王志欽,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實施之研究-價值工程應用研討會論文集(臺
               北市政府、中華價值管理學會),2005。

            5.  張武訓、林宗銘、王志欽,替代方案機制設計與政策探討-土木水利雙月刊,2005.8。

            6.  內政部營建署,「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訂定之研究」研究成果總報告書,亞新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1997。

            7.  陳伯興、洪顯宗、黃金振、周立銘「捷運與共同管道共構工程施工技術」,臺北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捷運技術第 33 期,2005.8。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