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捷運技術 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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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張武訓 李侃 陳伯興 林宗銘 王志欽 採購法 35 條履約階段替代方案探討與案例分析
其它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公司、日商大豐營造公司、大林組/互助營造
聯合承攬廠商對於研析成果所提可接受建議案均表可配合辦理。
本案若原招標文件能詳細規範,允許廠商得以政府採購法第35條規定方式提出替代方
案,而獎勵辦法又能明確,則依據「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13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
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規定,最高為淨節省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則業主與廠商皆可獲得淨節省金額
百分之五十之利益。在履約施工階段允許提替代方案,因有了獎勵誘因,鼓勵施工階段
廠商從事研發或引進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達到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提高效率、降
低社會成本之效應,進而帶動整體營造產業之昇級、提昇國內廠商水準及增進國家整體
競爭力亦有莫大的助益。
7.2 建議
1. 本研析成果期望能為工程界拋磚引玉,為工程建設創造人民、廠商、政府多贏的局面。
2. 建議政府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比照BOT行政獎勵方式,鼓勵各工程主辦機關勇於
接受替代方案的挑戰,於招標文件中允許廠商提送替代方案。
3. 建議廠商無論契約是否適用採購法第35條,決標後及早自辦價工研析尋找替代方案,檢
視尚未屆臨期程之工項,提前認識問題並發覺機會,有利後續管理計畫擬定與審查。
【本文感謝臺北捷運工程局高總工程司宗正、工務管理處余處長念梓、沈文修工程司審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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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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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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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學術研討會(高雄市政府),2005。
4. 張武訓、林宗銘、王志欽,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實施之研究-價值工程應用研討會論文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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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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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工程局捷運技術第 33 期,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