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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4 期 95 年 2 月 33
(1)成立審查小組
(2)委託審查:將替代方案之一部份或全部委託審查
2. 研究建議
(1)5000萬以上、二億元以下:由採購機關成立審查小組
(2)二億元以上:由上級機關及採購機關成立審查小組
(3)特殊案件:專案審查小組(由上級機關、採購機關、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
(4)委託審查(由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
4.5 獎勵辦法
1. 本獎勵措施,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淨節省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僅減短工期之
部分不予廠商獎勵費用,替代方案所減省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本機關為辦理替代方案所增
加之必須費用及廠商開發費用。若替代方案沒有節省金額,則不予廠商獎勵費用。
2. 淨節省金額的計算
淨節省金額:原契約項目價金-(本機關所增加費用+替代方案成本)。
替代方案成本應由廠商提出有關證明分析資料以作為本機關審核依據,本機關所增加費
用包括:
(1)因採行替代方案所產生支援契約所無的試驗、檢查、監督與追蹤等費用。非原工程所
需之試驗,檢查應由廠商負責。
(2)付給細部設計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審查費用。
(3)相關界面因採行替代方案所增加的費用。
(4)其他所有因採行替代方案所增加的費用。
(5)獎勵金額=淨節省金額x50%(最高百分比)
3. 獎勵百分比
(1)最高上限以淨節省金額百分之五十計算
(2)獎勵金額以淨節省金額45%計算,另5%則視縮減工期而定
計算方式:縮減天數 /原施作項目天數之一半*5%淨節省金額
4. 廠商獎金發放時機
廠商獎金應於替代方案全部完工並經本機關驗收合格後發給。
4.6 替代方案計價方式
1. 替代方案採一式計價方式,並依照一式計價項目規定辦理。
2. 一式計價項目之估驗計價總額,將以該項在工程價目單內所列金額為上限。每月估驗依
量化分析或進度百分比計算。
4.7 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事項
1. 法規要求
(1)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包含於標價
中。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