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捷運技術 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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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張武訓  李侃  陳伯興  林宗銘  王志欽  採購法 35 條履約階段替代方案探討與案例分析

                 (2)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
                    替代方案所費時間,不得因而延長履約期限。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
                    擔。(第十條)

               2. 研究建議
                 (1)替代方案應按變更設計程序辦理
                 (2)廠商所提替代方案既經業主核定,則其所衍生設計責任由廠商負責,業主並得向廠商

                    追償損失。
                 (3)如機關不接受廠商所提替代方案,廠商仍應依合約規定完成工作,不得藉故要求延期
                    或加價。

                 (4)替代方案審查期間,原契約繼續有效。廠商仍應按現行契約期程施工。
            4.8  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依法規要求(第十二條)
               1. 機關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2. 廠商願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主方案或其他對本機關更有利之方式履約者,不在此限。
               3. 或其他對機關更有利之方式履約



                                                   五、案例分析


            5.1  研析過程概述

            5.1.1  緣起
                 由於共同管道與捷運合併發包施工為國內首創,其施工方式對現況交通環境之衝擊、規
            劃設計階段設計時程較短且未經價工探討、廠商施工困難品質不易掌控及日本新宿高速公路
            隧道工程考察之省思,故施工階段期望藉由價值工程研析提出替代方案,期能縮短工期、節省
            成本、減少施工障礙及交通衝擊,且有效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及「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修法及獎勵措施之美意。

            5.1.2  組織
                 為能順利完成本價值工程研析工作,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中華價值管
            理學會共同遴選具專業能力之資深優秀人員組成研析小組,本研析小組領隊由張武訓處長及
            劉慶尚先生共同擔任,張領隊為水利工程技師,曾參與中山高速公路、臺中港、南迴鐵路、
            捷運木柵線、淡水線、南板線等重大工程建設,績效顯著,目前擔任臺北市捷運局南區工程
            處處長,對捷運施工及計畫管理具豐碩經驗。劉領隊目前擔任中華價值管理學會理事、授證
            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國內終身價值工程專家,曾多次帶領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參與價值工程
            之研析,並獲顯著之成果。兩位領隊在理論及實務方面均有深入資歷。研析小組各成員由專
            業顧問及廠商之價值工程、計畫控管、規劃設計、共同管道、隧道、結構、預鑄、土木、施
            工、契約管理、成本估算等專家組成,均具有專業資格及豐富的工作經驗,本研析小組成員
            名單、職稱及專長如表 5-1 及圖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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