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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4 期  95 年 2 月                                      29


                                                      一、動機



                 『信義線共同管道工程』隨著捷運信義線工程施作,因設置位置與臺北捷運信義線重疊,
            若能同步施工,其基本效益如後:
                 1.  改善交通,免挖馬路。

                 2.  改善景觀,美化都市。
                 3.  管道統一,維修容易。

                 4.  利用空間,增加安全。
                 由於共同管道容納之管線種類眾多且特性各異,又配合捷運設施之佈置,其施工方式對
            現況交通環境之衝擊,規劃設計階段雖已詳細評估,但施工階段仍期望藉由價值工程研析提
            出替代方案,期能綜合考量時空背景的改變,將新觀念、新技術、新工法納入研析,透過腦
            力激盪所產生之新智慧,期能縮短工期、節省成本、減少施工障礙及交通衝擊,且有效執行
            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及「替代方案實施辦法」修法及獎勵措施之美意,為市政建設創造人民、
            政府、廠商三贏的局面。此為動機一。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總統令公告,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於該法第 35 條訂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決標前,在不降低原有
            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
            案。」,由於此規定限定了替代方案之提出時機僅得在決標前,缺乏彈性,故為擴大適用範圍,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時,針對第 35 條條文予以修正。刪除「決標前」之文
            字,修訂為「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
            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訂有獎
            勵措施,可鼓勵廠商投資研究或引進新工法、新技術、新材料與新設備,如有減省經費,並
            可獲得獎勵金,是一項能創造政府與民間廠商雙贏的策略,此為動機二。

                 過去替代方案應用於工程上,多使用在規劃及設計階段,由機關對自己的規劃設計做檢
            討。例如臺北捷運局自 78 年間於土建標細部設計階段契約金額在一億元以上之工程,需以價
            值工程研析,要求細部設計顧問對設計標之訂約文件執行設計替代方案研析(即價值工程研
            析),獲致之成果於核定後,則納入該標之細部設計中。惟施工階段之替代方案,因尚無較完
            善之配套措施,且可能有防弊之疑慮,使政府機關人員裹足不前,目前全國尚未有實施之案
            例,因此研究一套完整之配套程序,俾利此良善制度得以落實推動,此為動機三。



                                                   二、文獻探討


                 本研究文獻探討共分五部份:第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計階段價值工程研析,第
            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試行價值工程獎勵條款,第三、82.4.12 國道新建工程局「替代方
            案」投標、開標作業規定,第四、交通部推動價值工程之應用,第五、相關研討會論文集作
            整理、分析與探討。

            2.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計階段之價值工程研析
                 係於工程設計階段,請設計顧問依據設計契約規定執行替代方案研析,主要是針對捷運
            工程局基本設計進行價工評估。細部設計顧問於細部設計展開前所提價值工程分析,經捷運
            工程局採納後併入後續細部設計內容,所節省經費並無獎勵措施。
            2.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試行價值工程獎勵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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