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捷運技術 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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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張武訓  李侃  陳伯興  林宗銘  王志欽  採購法 35 條履約階段替代方案探討與案例分析

            4.2  履約階段之替代方案單價編擬規定

               1. 依原契約之管理費及利潤百分比編擬。
               2. 替代工法單價與原契約項目相同者須採用契約單價編擬(原契約有物調規定者得依其規
                 定)

               3. 單價無法引用時則以當時政府工務機關核頒單價為準。
               4. 若無法於上述方式詢得價格時則該項報價應檢附三家以上報價單。

               5. 若該項屬於專利品無法取得三家以上報價時,則需檢附資料保證證明其報價不高於在國
                 內其他契約價格。
               6. 提附詢價依據及依照契約基本單價計算,包括工程之各項詳細數量與人工、材料、設備
                 等費用的總成本,並編列為「一式」計價項目。
               7. 契約變更時(不含替代方案部分)仍以原契約單價為參考依據,並按原契約變更規定辦理

                 變更。
               8. 變更契約總表應列明本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必要費用之項目。

            4.3  履約階段之替代方案提出時機
               1. 法規要求(第十條)

                 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所需時間。
               2. 研究建議

                 以不影響原項目作業時程為原則,如圖4-1履約階段之替代方案提出時機圖所示,替代方
                 案文件送審為該施作項目最早開始作業時程3  個月前提出。係因考量以一個月為文件審
                 查所需時間,若經核定則可有充足時間製作和審查替代方案施工計劃,若替代方案不被
                 核定,則仍有充足時間製作和審查原施工計劃,若替代方案案例較複雜則需再提前提送

                 替代方案,惟均以不影響原計劃時程為原則。
                                                  核定
                                                                             開始執行替代方
                                                                             案或原契約項目

                                                       製作替代方案施工計劃

                           替代方案文件送審
                                                          1 個           1 個
                                     1 個月
                                                  定 不核             原項目施工計劃提送時程     原項目最早開始作業時程
                                    提報替代方案時程

                                                    製作原施工計劃







                                        圖 4-1 履約階段之替代方案提出時機圖

            4.4  替代方案審查組織
               1. 法規要求(第十四條):(同招標階段之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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