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捷運技術 第34期
P. 41

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4 期  95 年 2 月                                      31

                 件均採遲疑態度。

            3.3  廠商意願不高
               1. 投資開發成本不確定能回收。

               2. 所提替代方案非完整細設,不確定因素高、風險性大。

               3. 無獎勵誘因。
               4. 擔心原設計者審查阻礙。

               5. 額外承擔設計責任。
            3.4  行政法規因素

                 國內相關法規與行政程序以防弊為出發點,對於變更設計、改換工法材料與施工內容之
            規定甚為嚴格,因此若非必要,工程機關均儘量減少計畫內容之調整。
            3.5  行政機關因素
               1. 目前我國僅有少數政府機構將價值工程之推動業務列為常態性業務,無承辦單位。未來
                 若能加強其廣度(參與之機關數量),並提高推動層級,定能更有效加強價值工程於國內
                 之運用。

               2. 基於增加招標時之困擾及作業時程,遲未能被公部門接受並實施。
               3. 履約階段,雖可以透過契約變更的方式達成替代方案之實施,但涉及新增單價議價、增
                 減帳需變更設計等複雜的行政程序,且亦可能有「防弊」之疑慮。



                                     四、履約階段替代方案之要項建議


                 「信義線共同管道工程」施工階段價值工程研析,成果有了具體於履約階段的替代方案
            案例,證明施工階段允許廠商提替代方案,仍可有效擴大採購效益增加民眾福祉之效果。故
            本章以履約階段之替代方案作業事項作深入探討。

            4.1  申請替代方案提報內容
                 履約階段替代方案提送內容如表 4-1。

                                       表 4-1 履約階段替代方案提送內容比較表

               項次             法規要求(第四條)                             研究建議(參考價值工程管理)
                1     替代方案之項目及其詳細說明                          執行摘要、產生構想表及構想比較表
                2     替代方案與主方案差異之處                           機能分析資料 (含成本模式、成本條狀圖)
                      替代方案確可縮短工期、減省經費或時程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壽年成本分析、節
                3
                      提高效率之理由                                省金額總表
                      替代方案可能涉及之各種有利與不  效益分析:因採替代方案所衍生界面增加費用
                4
                      利情形                                    分析
                      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事項                            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工程價目單(含總表、
                                                               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商業條款等
                                                             設計必須完成 100%
                5                                            項目規模不設限
                                                             不影響主時程為原則
                                                             以計畫送審時程為核准之準則
                                                             無影響整體風險之虞之項目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