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捷運技術 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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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張武訓 李侃 陳伯興 林宗銘 王志欽 採購法 35 條履約階段替代方案探討與案例分析
鼓勵廠商主動提出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以節省公帑或縮短工期,如經業主採納可分享
50%之淨節省金額。81 年 10 月報奉市府與審計處同意,本局於施工標試辦價值工程獎勵條
款,鼓勵廠商研提替代方案,奉核後可獲節省金額 50%獎勵。惟本辦法頒佈時,初期路網主
要捷運工程均已發包完成,因無案例,故 85 年停止試辦。本獎勵條款有關廠商提出價值工程
變更建議案之條件、製作、審查程序、獎金辦法,只適用於捷運土木建築工程。
2.3 國道新建工程局「替代方案」投標、開標作業規定
國道新建工程局於 82 年 4 月高雄環線優先路段第 C393Z 標投標中,規定廠商除按原案
投標外,可以另提「替代方案初步設計計劃書」參與投標,與原案或其他廠商所提替代方案
競標,並以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得標。國道新建工程局「替代方案」投標、開標作業規定,僅
規範廠商提「替代方案」投標、開標相關作業規定,惟其可提方式僅簡略規定就工程某部份
之工法可提替代方案,未含蓋工程全部,並只限於投標階段,而所提替代方案之節省金額作
為投標時之決標條件,該招標方式可謂替代方案之雛型。
2.4 交通部推動價值工程之應用
交通部鼓勵所屬機關對工程與服務依選擇重要案件進行價值工程研析並研擬價值工程相
關培訓計畫,以培訓相關人員落實提昇預算運用效能。
2.5 相關研討會論文集
本研究參考 92 年 4 月 18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價值管理學會主辦之「替代方案
實施辦法研討會」、93 年 5 月 7 日由淡江大學、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價值管理學會主辦之「價值工程應用研討會」及 94 年 4 月 7 日高雄市政府主辦之「2005 城
市論壇-價值工程實踐國際學術研討會」、94 年 10 月 28 日臺北市政府、中華價值管理學會
主辦之「價值工程應用研討會」等論文集。其中於 93.12.22 以「政府採購法替代方案落實執
行之配套作業研究」參加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92 年年度計畫暨員工自行研究報告經評審獲選佳
作。
三、替代方案法規之疑惑與分析
政府機關、廠商、設計顧問對於執行替代方案疑惑評估,經 92 年 4 月 18 日「替代方案
實施辦法研討會」[1]、93 年 5 月 7 日「價值工程應用研討會」[2]、 94 年 4 月 7 日高雄市「2005
城市論壇-價值工程實踐國際學術研討會」[3] 及 94 年 10 月 28 日臺北市政府、中華價值管
理學會「價值工程應用研討會」[4]與會探討,經分析綜整分類如下:
3.1 備標時間不足
1. 機關辦理招標,時程急迫、等標期短。承辦機關在進度壓力不可能給予過多時間備標,
因此在有限時間內作分析、研判,整合人員、機具、協力廠商進行初步計畫與圖說估算
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
2. 廠商同時準備主方案與開發替代方案需要較長時間。
3.2 機關不願冒然採用
1. 條文規定不完整,如內容、審查、履行、處理之規定不夠詳細,「防弊心態」導致之疑慮,
因此尚無機關主動採用。
2. 工務行政作業工作程序尚未成熟,配套措施尚未完備,恐衍生問題。
3. 無行政獎勵誘因,且非應辦事項,在少做少錯心態下,自然無人採用。
4. 替代方案之評定不易,為避免歸責,多數政府機關對於將替代方案投標納入工程招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