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捷運技術 第32期
P. 173
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2 期 94 年 2 月 163
範例:(登錄抽樣項目及數目) 範例:(不符合事項歸類)
3.4 缺失追蹤列管
缺失追蹤列管相關作業單位包含「稽查/查驗單位」、「受稽/查單位」、「主管審查單位」,
分別負責缺失及改善情形之彙整提報、填報缺失改善辦理情形、審查結案作業。
3.4.1稽查/查驗單位
由應用系統綜整列印稽查/查驗結果資料後,應分別提報全面品質管理會報及局務會議,
對於缺失尚未改善結案部分,仍應提報會議以發揮督促改善功能。
3.4.2受稽/查單位
應填報缺失改善辦理情形,填報時應鍵入預計改善完成時間以利稽催控管,改善過程中
受稽/查單位與主管審查單位可隨時於應用系統更新改善辦理情形及審查狀況,必要時以電子
郵件或電話通報及溝通,全部缺失經改善辦理完成後,正式函文通報以確認及結案。
3.4.3主管審查單位
因局部門業務權責劃分,稽查/查驗結果缺失結案權責稍有複雜,應用系統設計之結案權
限亦較嚴密,前於系統範圍已敘述「稽查」與「查驗」之區別,由於「查驗」作業項目較多
元,包含設計、施工及監造等查驗作業,各有其主管審查單位,而「稽查」為單純之局與各
工程處品質管理系統之稽查作業,稽查單位即主管審查單位。無論稽查或查驗,主管審查單
位應隨時透過應用系統審查受稽/查單位填報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並主動聯繫及溝通,必要
時安排現場複查,全部缺失經改善辦理完成後,應於應用系統完成結案動作。
範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審查)